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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第二,商事主体维持原则。解散公司对僵局而言无疑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但对那些经营状况良好或者正处于上升阶段的公司,因为其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的暂时失灵即终止其“生命”,显然成本过高、浪费了资源。以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购买起诉股东的股权或股份的方式来解决僵局是一种很好的替代方式。现行法下公司不能因为公司僵局而回购股份,因此在立法上应当予以突破。另外,强制股权置换中需要注意股份价格确定的问题,在股东间协商不成时,应采取必要的司法评估手段以确定公正的股份价格。


  

  第三,限制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原则。如果一味纵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一方面可能导致股东为达到其他目的而滥用该权利,如以此作为退出公司前讨价还价的手段;另一方面,判决解散公司往往会不合理地施惠于僵局的一派股东而牺牲另一派股东的利益。


  

  至于法院任命破产管理人或者监管人、任命临时董事以及行使“直接司法管辖权”等,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传统和环境来看,还没有适用这些制度的条件,不应不加选择地一概引进。


  

  五、结语


  

  《公司法》目前正处于向现代化的转轨时期。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和国外的经济交往愈加频繁,制度接轨的要求愈加紧迫,国内关于“三资”企业的立法和《公司法》的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既是尊重客观规律和理论推导而生成的科学的制度安排,又是满足现实法律环境和具体问题要求的有益实践。因此,在修改《公司法》的关键时期,立法机关应当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作者简介】
鲍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See Bryan. A. Garner , Editor - in - Chief , Black Law Dictionary , St . Paul , Minn , West Group , 1999 , p . 404
Merriam - 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 Published under License wit h Merriam - Webster Incorporated , Spring Land , Mass ,1996. p . 122
曾东红、宋佑光:《论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应对》《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3期。
李泫永、官欣荣:《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法学》2004年第4期。
Edward P. Welch & Andrew J . Turezyn , Folk on t he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Fundamentals (1996 Editi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 Boston NewYork Toronto London , 1996 , p . 475 , p . 473.
http :/ / WWW. delcode. state. de. us/ title8/ cool/ sc07/ index. htm # top of page.
Edward P. Welch & Andrew J . Turezyn , Folk on t he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Fundamentals (1996 Editi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 Boston NewYork Toronto London , 1996 , p . 475 , p . 473.
对于董事僵局,按此方式同样可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行使僵局。
参见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页,第214页,第218 - 219页,第219页。
布莱恩·R ·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译,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32页。
李泫永、官欣荣:《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法学》2004年第4期。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0页。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第449页。
理查德·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 ,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1页。
参见罗伯特·C ·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 年版,第652 - 653 页。按照海勒林顿和多利的观点,抱怨的股东寻求司法命令的通常目的,不是希望减少损失其金钱的风险,而是希望:(1)迫使其他股东或公司以可接受的价格买下自己的全部股份;或者(2)迫使其他股东让其全部买下他们手中的公司股份;或者(3)迫使其他人同意在商业安排或正式的权力分配上作出某些改变,如同意在董事会上给他一个席位或者一个特定的经理人员职位。
参见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页,第214页,第218 - 219页,第219页。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653页。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非股东的异议董事并没有向法院申请任命破产管理人或监管人的权利。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659页。
参见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 页,第214 页,第218 - 219页,第219页。
罗伯特·C ·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659 - 670页。
罗伯特·C ·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660页。
参见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页,第214页,第218 - 219页,第219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征求意见稿》。
黄美园、周彦:《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法律适用》2004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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