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会僵局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在表决时处于僵局,而且至少在包括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内,没有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纽约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间如此分立以至于无法形成选举董事的决议??因为存在内部纷争并且两个或更多的分立派别的股东间分歧严重到公司解散对股东有利??因为股东之间如此分立,以至于他们无法在包括至少连续两次年度会议的期间内,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间在任何选举董事的会议上如此分立以至于无法选出继任者,以代替已任期届满或在选出其继任者后将期满的董事”。[6]
必须明确的是:首先,股东会僵局并不限于选举董事时的表决僵局,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类事务
时也有可能陷入僵局。因为只要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纷争或者分立的派别,就有可能对任何提交股东会议
表决的事项形成对立而无法形成决议。
其次,股东会僵局的表现形式按照表决权行使情况可以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前者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而使决议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股东间的表决对立不必是完全对等的各占一半,只要是其导致的结果需要法律救济即可”,[7]其典型是股东会普通决议要求所有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而僵局双方各占50%股份或者均无法达到50%股份并且争取不到中间派,即形成表决权均等僵局。后者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并一直阻止决议的通过,就能使公司陷入僵局。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如公司增资、减资、变更形式等)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2/3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就某些事项的通过事先约定否决权,尽管持股比例远低于50%,仍然可以造成僵局。[8]最后,股东会僵局(特别是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僵局)将造成现在的董事永久控制公司,并且使持有50%股份的股东被置于一种永远的少数派地位而又得不到救济,从而造成了事实上部分股东对另一部分股东的压迫。
(二)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在美国,公司僵局绝大部分产生在闭锁公司(又称“封闭公司”或者“不公开招股公司”)中。闭锁公司的特征主要是:“(1)如果某人想出售其股份,那么不存在外部市场;(2)所有股东或大多数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管理;(3)股份的自由转移受到严格限制。”[9]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
首先,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公司决策原则,即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下,公司运营的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均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给表决权均等僵局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而涉及某些特别决议事项往往需要超过2/3的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公司章程甚至还会规定更高的表决权比例或者赋予某些小股东特殊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僵局的产生因此也就有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