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鲍为民
【摘要】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从《美国标准
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之规定来看,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打破公司僵局,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强制解散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美国公司法;公司僵局;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司法介入
【全文】
何谓公司僵局(CorporationDeadlock)?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1]《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将其界定为“由于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力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2]“由于公司机关内部发生对抗,导致决策或者决策有效执行机制断层,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通常发生在对公司运作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等之间”;[3]“多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4]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我国公司法中并无此规定,学者们关注不多,但少数地方人民法院在实务中也有尝试。本文通过介绍和评价美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有所助益。
一、美国法上公司僵局的类型及形成原因
(一)美国法上公司僵局类型
考察《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纽约商业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
1.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事务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的“在管理公司事务中,董事陷入僵局,股东又无法打破此僵局,公司因此正在或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因此致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已无法根据股东的利益要求而进行下去”;《纽约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间对于公司管理事务如此分立以至于董事会无法形成行为决议”;《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因为董事间对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如此分歧以至于无法达到董事会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数,且股东不能终结这种对立,而使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