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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独立性探析

  

  人类社会已发展到21 世纪,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客观上系不争的事实。作为现代商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的商事法律责任制度,也应顺应这一趋势成为一项独立的、专门的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到我国如何重构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应借鉴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成功的立法经验:一方面,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事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及共性规定,从而使其普遍适用于各类商事责任,实现立法经济,另一方面,由不同的商事单行法规规定具体的商事法律责任,从而更具针对性。


【作者简介】
樊涛(1974— ),男,河南兰考人,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讲师。
【注释】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政法论坛,2005,(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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