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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与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

  

  四是保障维持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权。监所检察通过对被羁押者的劳动情况和生活卫生情况实行日巡查、周巡查、月大查,严防监管单位组织被羁押者超时、超体力、超强度劳动。


  

  五是保障通信和接见家属的权利。我国对被羁押者的管理工作,从有利人的教育改造出发,规定允许被羁押者与亲友通信和定期接见家属。检查中如果发现限制、扣押和检查被羁押者的通信,或者有阻止罪犯和亲友通信,阻止定期接见家属的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罪的,应依法追究有关监管工作干警的刑事责任。


  

  (四)发现、纠正错案


  

  近几年来,暴露的刑事错案不少,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刑事错案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从报道的刑事错案被发现的原因来看,多是真凶出现,被杀害的人出现,很少有司法机关主动发现、纠正过来。在刑事错案的发现上,监所检察大有所为,也应该有所为。实际上,监所检察应该把发现、纠正错案作为监所检察的重点工作之一。首先,检查被羁押人犯、关押罪犯、劳教人员是否有法定的文书和手续是否合法和完备,对一切不合法的收押甚至错关押、错劳教,提出纠正意见。其次,检查纠正监管工作干警阻止和压制被羁押者行使申诉和控告权的违法行为。第三,受理和查处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依法提出纠正错判、错羁押和错劳教的意见。第四,人民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置揭发检举、控告箱,便于被羁押者行使申诉、控告权。另外,死刑临场监督中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发现罪犯是法律规定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应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防止错杀。


  

  三、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监所检察监督效果


  

  (一)监所检察的效力


  

  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有四种:一是侦查手段,二是审查批捕手段,三是公诉手段,四是司法监督手段,包括采用依法采取通知立案、抗诉、要求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对侦查活动、各种类型的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实施的监督。单纯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来说,其手段仅限于要求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监狱法》第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但《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却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这样,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就不包括了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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