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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机制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机制研究


杨雄;李京生


【摘要】中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社会参与机制贯穿于不同诉讼环节之中,它让国家司法权以外的社会力量充分、有效地分享、协助或者监督刑事司法权的运行,这既是司法民主化和社会化的体现,也是解决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犯罪的攀升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我国未来立法有必要在科学的原则指导下,从社会参与主体、参与对象、参与程序和保障机制等多方面拓展和完善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社会参与;正当性;制度建构
【全文】
  

  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并行与互动,是现代法治演进的基石。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表征之一。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社会参与机制,让国家司法权以外的社会力量(个人及社会组织)[1]能充分、有效地分享、协助或者监督刑事司法权的运行,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


  

  一、中外刑事诉讼中社会参与机制比较


  

  中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社会参与机制多种多样。在刑事诉讼的社会参与机制中,普通民众的作用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分享刑事司法权;有的是为了协助刑事司法权;有些是为了监督刑事司法权。参与的缘由也不尽一致,有的缘于民众的呼吁,有的缘于司法机关的主动请缨。参与的方式也不大一样,有的是公民自发参与,有的则是公民自觉参与。参与的对价也有所不同,有的是营利性的,有的则是公益性的。


  

  (一)社会力量参与侦查权的行使


  

  社会力量协助警察执法的最主要形式是立案阶段的公民举报、报案、扭送制度。与举报、报案和扭送制度所不同的是,私人侦探和职业保释保证人参与刑事诉讼,是为了分享刑事调查权。见证人参与刑事诉讼,其目的并非协助和分享刑事司法权,它主要是在搜查、扣押、勘验和检查等环节监督侦查权的行使,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二)社会力量参与检察权的行使


  

  检察权本源于公民的私诉权,检察机关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作为民意的代表追诉犯罪。为了防止检察权(尤其是公诉权)的滥用,各国法律均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在实行起诉垄断主义的国家中,不仅重视当事人对检察权的监督,同时也重视吸收民众来制约检察权的行使。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系统之外的一种新兴监督方式,和大陪审团、检察审查会一样,都是社会力量参与检察权的代表性制度,体现了权力制衡的理念,在功能上有异曲同工之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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