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资本多数决原则

  

  但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双重的,即正义和效益兼顾,两者互为补充。“资本多数决”尽管在经济上是合乎效益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异化的结果,即为控制股东滥用多数股权并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它在带来公司决策迅速并鼓励投资积极性的同时,又导致控制股东可能滥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压迫、欺诈、排挤少数股东,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这就违反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实现平等、公正的初衷,违背了正义的价值观。在法律进化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正义”一直是人类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在特定的时空下实现作为人类理想载体的正义。诚如英国法学家沃克所说,法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在国与国、团体与团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法的目的包括实现安全、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幸福,达到普遍的满足及有关人的意志与另一个人的自由的协调,这些目的的实现就是正义[9]。法律总是要不停地寻求实质正义,寻求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控制股东既然可以通过资本多数决这一合理、合法原则的运用,实现自己的个别私利,那么,基于实质正义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义务,要求其在行使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


  

  在公司股东关系的法律调控上,法律通过资本多数决原则赋予多数股东在决定公司的事务上处于优越的地位,这是公司制度得以运作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律效益价值观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但是,法律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多数股东的需要,而且也应当满足尽可能多的股东的需要,实现尽可能多的股东的幸福,即法律应当实现股东间的正义。具体说来,法律应当将利益与不利益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之间。既然法律赋予控制股东以优越地位,那么也应当相应地弥补少数股东的弱势地位,实现股东间关系的制衡。这一弥补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1)确定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2)赋予少数股东法定的权利。如此,体现效益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与追求正义的弥补措施相结合,使两者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一方面避免了公司事务议而不决、运转缓慢及打击投资者热情的情形发生,体现出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为少数股东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减少、消除资本多数决的负面效应。


  

  为了避免资本多数决滥用对少数股东的侵害,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相应的救济规定。例如, 1897 年德国商法首创了“表决权回避制度”,即当股东大会议决事项与某些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英美公司法上创设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即控制股东的表决必须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此外,还有类别股东大会制度,即凡股东大会调整某一类别股份的权利时,只有在该类别股东召开专门大会同意后才能作出决议。作为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预防措施,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进行了诸多调整,一方面改革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方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如采用通讯表决制度、表决权征集制度等;一方面改革股东大会决议方法,赋予少数股东对重要议案更大的发言权,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创新,从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上为防止资本多数决滥用,更好地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