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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四)通过税收司法权对税收立法、执法权加以有效制衡


  

  重视税收司法权对税收立法权特别是税收执法权的制衡也是这些国家的一个不变法则。经考察发现,美国的州、地方政府的征税行为处于联邦最高法院的监督之下,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判定地方不适当征税行为无效,也就是说美国通过最高税收司法权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进行制衡;而法国和日本也重视通过税收司法权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制衡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所以,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司法极为薄弱的现状,借鉴这些国家的有益经验,从法律上大力完善税收司法的相关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五)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成熟


  

  虽然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跟一个国家的国家体制、立法体制密切相关,但不管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收立法权相对比较大或是比较小,法律都赋予了地方政府稳定的主体税种,构建了比较成熟的地方税体系,以为本级财政支出提供必要的、相对稳定的财力保障。在以上几个国家的考察中可以看到,在美国和日本,地方政府都拥有主体税种和稳定的税收收入;法国虽由中央集中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但是地方政府也仍有自己的主体税种。所以,在税权划分的过程中,笔者虽对是否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赋予地方多大税收立法权持慎重态度,但针对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困难的现实,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地方稳定的主体税种,构建地方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以保证地方必要的、稳定的税收收入是当前税权划分改革的重中之重。


  

  (六)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税收收入,通过恰当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对地方税权的补充和制衡


  

  与中央税权的主导地位相对应,各国的中央财政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不管是在联邦制国家,还是在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掌握大部分的财政收入,然后由中央通过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补充地方财力,实现对地方的制约是一条不变的经验。中央集权的法国中央财政一级集中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适度集权的日本中央财政收入是地方的两倍;就是实行分权的美国也是由联邦政府掌握大部分的税收收入。与此同时,法国、日本和美国都采取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调整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这样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的政策意图就可以得到体现和贯彻,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约束。针对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不合理不规范的现实,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在法律上大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也是保证我国税权划分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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