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借鉴这些国家税权划分的经验时,一定不能离开税收体制背后的国家体制这一更深层次的制度背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是税权划分的大前提。
(二)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加以规定
在税收国家[7]的背景之下,税收成为财政的最主要来源进而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重要经济保障。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税收权力的划分与配置对于权力的行使效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征税是将国民财富的一部分强制无偿[8]地转移至国家的行为,是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典型表现,根据税收保留原则,税权的行使须保留由立法者决定。而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宪法是整个税法体系的基础,税法的合法化首先必须在宪法上予以确认。因为宪法是统治者的权力基础,体现了人们对现在统治秩序采取承认的态度,集中解决了社会规范的强制和承认。[9]所以税权的划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从对以上几个国家的考察来看,税收法定主义被严格地贯彻在税权划分之中,不管分权程度的大小如何,税权的划分都是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规定的。
税权的划分特别是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关系到一国范围内税政的统一、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甚至政权的稳定,所以各国对于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都非常地谨慎。而针对我国当前税权划分立法层次太低的现状,只有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对税权的划分予以规定才能保证税权划分的权威性、透明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税收基本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即使是有限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也将受到中央严格的法律制衡
从理论上讲,按照财政联邦主义对税收划分的要求,各级政府都将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但是从以上这几个国家的考察来看,实践结果并没有印证这一点。即使在这些发达国家,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也十分有限,至今没有一个国家的地方拥有完全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在法国,中央税和地方税都由中央来立法。在日本,中央税和法定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法外地方税可由地方立法,但最终还是必须经过中央批准。即便是在税权分散程度较高的美国,宪法也赋予最高法院以干预地方不适当征税行为的权限。事实证明,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无论是强调税权集中还是强调税权分散,中央税权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地方税权要受到中央税权法律上的严格制衡。所以,结合我国的实际,在赋予地方税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时要非常慎重,即便是以后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必须有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严格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