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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1. 税收立法权


  

  在税收立法方面,法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各种税收的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一律由法律做出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各项税收法律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才能颁布实施。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法律和政策都是由中央统一制定。税种的设置、纳税人、课税对象以及包括开征新税、征收范围和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等,都由国家统一在税法中予以明确地规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则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机动权力,包括制定某些地方税的税率,决定开征必要的捐税和对纳税人采取一定的减免税措施等。


  

  2. 税收执法权


  

  法国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省、市镇三级税收管理体制。其税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人、财、物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不受议会、行政区的任何干预,以保证税收管理执法的高效执行。法国实行分税制,但全国实行一套税务机构,只有国家税务机关,没有地方税专设机构,各个税种的征收工作均由其统一掌握。


  

  3. 税收司法权


  

  在法国如果纳税人对税收执法有异议,可以上诉至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有许多专门的委员会,使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权益。


  

  4. 税收收入归属权


  

  法国税收收入的绝大部分集中在中央财政一级,仅把次要的税源划给地方,这是法国税制的一大特点。其税收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税收,另一部分是地方税收。国家的税收既包括直接税也包括间接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遗产税和关税等。地方的税收也包括了直接税和间接税,有房地产税、专利税、娱乐税和电力税等等。其中属于国家税收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关税和消费税五个税种的税收收入约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6%左右。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事权分散的矛盾,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调整制度,是采取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方式。[5]


  

  三、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以美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几种主要税权划分模式的考察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研究得出一些有益的规律,以为我国税权划分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借鉴。


  

  (一)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与国家体制相统一


  

  经考察,虽然这些国家的税权划分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分权和集权的程度都不一样,但都与其国家体制联系在一起,各国的税权划分制度与其国家体制是一致的。美国国家体制上实行的是联邦制,所以在财政上实行财政联邦主义,体现出税权分散的模式;日本的政治体制是单一制与地方自治原则相结合,所以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财政联邦体制。而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政治体制上也是中央集权比较典型,所以在财政体制上就是比较典型的中央集权型。的确,国家体制是一个国家所呈现出的基本性质特征,它同时也决定了诸多方面的政治内涵。税权的划分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从属于国家体制的需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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