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日本为代表的适度分权型
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同时确立了地方自治原则,其政权由三级构成: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 。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权相结合的财政联邦制体制。
1. 税收立法权
日本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政府不仅负责中央税的立法工作,还负责地方税收的立法工作。中央税收由中央立法,最终由国会审议、批准,而税法实施细则由财务省或自治省负责制定、发布。日本地方税根据征税依据不同分为法地方税和法外地方税。法地方税也由中央立法,最终由国会审议、批准。法外地方税,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根据特殊需要,如财政收入不足、特定公益事业发展等在法律规定之外征收的税种。法外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起草,并经本地本级议会审议、批准,然后报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政府也被赋予一定的税收权限,由中央立法规定,主要包括开征或停征地方税、对税率进行选择,制定地方税征收条例等。
2. 税收执法权
日本税收征管实行分级负责,即中央税由中央负责征收管理,地方各级税收由本级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税务机构分为国税系统和地方税系统,三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务机构。同时,不同级别的税务机构之间也有协作关系。
3. 税收司法权
日本的税收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日本宪法规定,所有司法权皆属于最高裁判所及以下的一般裁判所,同时又规定禁止设置特别裁判所,废除行政裁判所制度,所有的行政事件诉讼皆属于一般裁判的管辖之下。
4. 税收收入归属权
日本三级财政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中央财政的主体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都道府县的主体税种是事业税和居民税;市町村的主体税种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其中中央财政的集中度较高,中央税的税源大、范围广,地方税则相反。日本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之比约为2 ∶1左右, 而财政支出比为1∶1. 6左右。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事权分散的矛盾,中央也对地方实行税收调整制度,采取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与国库支出金三种形式,将一部分财政收入转移到地方,作为地方财政支出的补充。[4]
(三)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政权分为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市镇、省和大区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行管理”,这三级地方政府之间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从财政体制来看,法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型税权划分模式最为典型的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