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立法权
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在联邦一级,联邦政府征税按照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在州一级,州政府征税按照州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州议会决定开征州税和地方税。在地方一级,地方政府通过民选的管理委员会负责行使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地方一级除按照州的规定进行征税外,还有权制定地方税收方面的法律,并在州的授权下享有选择税率和税收减免的权力。同时,对于州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美国在法律上也给予了相应的程序控制,最高法院有权对地方政府的不适当税收课征作出停止的裁判。禁止任何州课征历来隶属于联邦的关税。[1]三级政府间还常常签订协议,规定州、地方税法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同联邦税法接近,并且建立相同的税务审计程序。[2]
2. 税收执法权
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别有其独立的税务系统,在税收征管、人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无行政隶属关系,各自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不排除相互间的业务协作和信息沟通。由于美国基本实行税源共享、分率计征,许多税种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征收,所以这三级政府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通过税款代征、税收抵免、免征税收、税收扣除四种途径解决税源共享征收问题。
3. 税收司法权
联邦和州各有其法院系统,与联邦国内收入局和州税务局的税务纠纷,分别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进行审理。其中受理税务诉讼案件的法院有:税务法院、美国地区法院和索赔法院(权利申诉法院) 。税务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由美国联邦最高检察机关联邦司法部行使。该部设有税务司,专门负责对国内收入局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认定构成犯罪并决定提起公诉。在州一级各州设有税收上诉法院,解决税务纠纷。
4. 税收收入归属权
总的来说,三级政府(尤其是联邦和各州政府)税源基本相同,但税收结构迥异。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次,还有消费税、遗产税、赠予税及关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的45%。州政府税收以销售税为主体,该项税收占整个州政府收入的45%。地方政府税收以财产税为主体,该项税收收入占全部地方收入的80%以上。与此同时,中央通过对地方的税收调整制度来缓解税权集中、事权分散的矛盾,主要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联邦补助金,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州补助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