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周俊鹏
【摘要】美国、日本和法国代表了当前世界上最主要的三种税权划分模式,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几点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一是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与国家体制相统一;二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应在
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加以规定;三是税收基本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即使是有限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也将受到中央严格的法律规制;四是注重税收司法权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制衡;五是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体系成熟;六是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税收收入,通过恰当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对地方税权的补充和制衡。
【关键词】税权划分;地方税收立法权;地方税体系;转移支付
【全文】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分配基本制度的雏形,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分配关系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研究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并得出规律为我所用,将对这一研究不无裨益。
一、税权概述
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目前尚没有一个部门法或法律文件对税权进行过明确的界定,但许多税法学者对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笔者赞同从广义上对税权进行考察: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在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中,税收立法权是前提性的和原创性的权力,是其他税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税收执法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是对税收立法权最直接的落实;税收司法权则是正确实施税法和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是终极性的保障性税收权力;而税收收入归属权是目的性的权力,它的配置最终决定税收收入的财政归属,与各级财政的利益密切相关。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问题,是税权划分的最为核心的内容;而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则更侧重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关系。
二、国外税权划分概况
世界各国的税权划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地方分权型、适度分权型和中央集权型,分别以美国、日本、法国最为典型。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型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财政实行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管理体制,属“地方分权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