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们必须关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实现从威信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使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相对的正式性,在规范适用上更具亲合力;第二,要下大力量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建设,为其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人力资源支持,及规范和制度支撑;第三,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沟通,使前者获得来自后者的认同和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民调解的效力层次和权威性。为此,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试图建立调解+裁决的半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该办法规定,由乡镇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工作,处理范围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调处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并制作决定书,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该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司法部还筹划在城乡地区普遍设立“司法调解中心”。农村司法调解中心已成为一个代表乡镇党委、政府行使调处矛盾纠纷职权的综合性、实体性的办事机构,具有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能够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说服教育的等多种手段综合配套地解决问题,适应了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要,能保证调处工作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正性。1999年初,司法部党组在第四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改为“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据统计,由于推广了调解中心的经验,山东省全年信访量下降了60%,调解成功率达97%。
北京、上海等城也采取在社区建立司法调解中心的办法,并重点加强调解的权威性,实现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与法院的民事诉讼之间的逃难。一些法院已经正式承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即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调解协议仅作形式审查,除非有无效、可撤销的原因,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