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冲突与和谐社会(下)
田平安
【摘要】社会冲突的存在状态是社会和谐程度的表征,民事冲突是社会冲突之中的常见形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民事冲突。分析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背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重视民事冲突,采取各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和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使我们的社会化解、控制社会冲突的能力超强,则社会的和谐程度也就越高。
【关键词】民事冲突;社会教化;自行和解;民间调解;行政处理;民事诉讼;仲裁
【全文】
3.行政处理。社会应建立、完善有关行政部门运用行政职权解决民事纠纷,化解民事冲突的有效机制。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司法与行政没有明显分野,行政长官与司法长官角色重叠,行政与司法的权、责集于一体。行政长官在负责征粮、纳税、疏浚河道等行政事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受讼解纷、推案决狱的司法职责。
时至今日,行政与司法已各有领属、各司其职。但任何社会个体,都不可避免的隶属于一定的单位、部门或社区。单位、部门或社区总是有其负责人,而他们的行政指挥权又总是伴随思想工作被行使。因此,当其内部成员间或相互成员间发生民事冲突,并提交至领导阶层时,其负责人往往出于稳定军心、团结集体的目的而实施相应的“教育、规劝”;而且,这种“教育、规劝”有别于一般的第三者的劝说,它有形无形地带有一定的行政职权色彩,并发挥出特殊的解决纠纷、化解冲突的社会功能。加之中国是又一个人情社会,人性化的行政职权处理本身就携带有沙弥民事纠纷、化解民事冲突的基因。
比如2000年重庆市的非法集资案件,波及十几个区县,涉案金额高达数亿,涉案人员多及数万,仅西南政法大学就有2,000余万款项、500多个教职工涉入此案。一时之间,请愿者、上访者、有过激行为者铺天盖地。民事诉讼无力承担如此规模的民事冲突,自行和解更难奏效。最终还是政府出面,运用行政职权,调度财政力量,本着“人性化”处理的目标,化解冲突、息事宁人。
4.民间调解。国家应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以使其更好地发挥解决民事纠纷、化解民事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