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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制

  

  (五)大力完善和深化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是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重要内容。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曾形象地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让广大职工知情,是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前提。200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知》中指出,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职工代表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我国应大力完善和深化厂务公开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六)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工会作为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它的基本职责就是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大多情况下,工会组织主要在企业资方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冲突或劳资关系出现对抗问题时,才显现或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而这一作用的发挥的前提必须是工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工会的组建主体应该是企业职工,而非企业,其经费也应由工会职工缴纳,而不应由企业拔付。我国应修改工会法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的组建权不在企业而在劳动者,并规定的工会由职工自行缴付。只有加强工会在人事、经费上的独立性,工会才能较好地履行自已的职责。


【作者简介】
陈外华(1968-),男,湖南郴州人,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生,主要从事公司法、投资法研究。
【注释】崔之元.经济民主的两层含义 .读书,199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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