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制

  

  第二,对职工董事的比例或数量没有硬性规定,对职工监事的比例规定得比较低,使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性质的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但是对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没有规定,而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职工董事的比例过低、在董事会中没有影响力的问题,使职工参与制度流于形式。在监事会方面,公司法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章程确定,实践中绝大部分公司均将职工监事的比例确定为1/3。


  

  第三,对职工董事、监事产生和罢免的程序、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都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是关于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的具体程序是推选还是直选等问题不明确。实践中,许多公司中的职工董事和监事往往直接或间接由管理层指定,而且大多由中层管理人员担任,基层职工担任董事和监事的很少,这样产生的职工董事和监事能否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不无疑问。


  

  五、完善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若干思路和主要措施


  

  在当代,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于职工的素质和主动参与意识,完善职工参与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职工参与制度:


  

  (一)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立法思想的调整。职工参与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民主和“劳资同权、劳资平等”。企业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结合的场所,两者都是企业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经营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管理,企业家所营运的对象既包括了股东投入的物质资本,也包括了劳动者投入的人力资本,企业营运妥适与否不仅为物质资本投入者所关心,也为人力资本投入者所关心。因此,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如何,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均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我国应修改宪法公司法关于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思想存在所有制的偏见,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参与制实行相同的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