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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制

  

  (三)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制度,又称员工持股计划,它是指公司员工持有本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以此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获取剩余利润分配的一种产权制度。这一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民主化的产物,被美国学者誉为“在扩大经济公正的同时又能刺激经济增长”的“社会发明”。[5]职工持股计划制度最初由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名公司和投资金融律师路易斯·凯尔索所设计,凯尔索提出只有让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或所有者,才能增强资本分配的民主性,真正协调劳资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经济持续平稳地发展。1974年美国制定了《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该法对职工持股实行税收优惠,极大地促进了职工持股制度的推行。根据美国全国职工持股中心提供的最新统计数据,到1998年,美国通过职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实现职工持股的企业有14000多家,有3000多万职工参与持股计划。日本也有94.7%的上市公司和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实施了职工持股制度。[6]欧盟在其《关于推动雇员参加企业利润和经营成果(包括股权参加)的建议修正草案》中,建议成员国考虑“鼓励雇员取得并持有其所在公司的股份、以提高其在公司决策中的参加程度的方案”。


  

  四、当前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宪法规定的民主管理原则并没有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得到有力的贯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很多资料显示我国不少企业职工的地位不仅没有得到巩固,反而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开始受到动摇。[7]现行公司法确立的是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条、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民主管理权力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管理者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但是,公司法没有对职工代表大会与“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运作方式、工作程序等进行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我国自推行公司制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公司职工参与管理的重要方式呈现了日益淡化的趋势,许多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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