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晨颖,单位为清华大学法学院。
【注释】张晨颖:《破产制度价值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6期,第72页。
民事执行与破产制度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体现在保护范围、执行原则、结案方式等方面,本文仅探讨两种诉讼形式造成的程序利益的差别,实体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孙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页。
对于合伙人而言,诉讼成本低、企业资产损失小,企业清偿比例大、个人责任小;对于债权人来说,还款及时、比例高,可能被豁免的债权数额小。
麦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至31页。
这里的“福利”是经济学概念。
此时为了着重分析诉讼程序的选择条件,我们只能假设债权人和合伙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能力充分使用资金,他们的资金利润率是相同的,风险也是相同的,至于其真实情况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此处的ym指B诉讼过程中的企业维持成本。由于企业不再经营,其维持成本与以前相比可能增加、可能降低,无法一概而论,此处仅为说明问题,且认为均为y。
银行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时间长短、贷款种类的差别有所不同,大致在年利率5. 58% - 6. 84% ,为便于计算起见,设为年利率6%,月利率0. 5%。资料来源: http: / /www. icbc. com. cn /other / rmbcredit. jsp.
《
民事诉讼法》第
20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 . . . ”《
企业破产法》第
45条规定债权的申报期为三十日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