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由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要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越多,个人承担的债务越少。所以,既然企业已不能继续营利,尽早清理债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是最理智的选择。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继续耗费在企业的精力;另一方面,只要企业存续,企业的维持成本就会增加,企业资产随之不断减少,即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额变小,个人财产责任加大。所以,企业存续时间越久,要付出的个人财产越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合伙人而言,选择能够导致企业尽早终止的诉讼方式是最佳的。因此,诉讼的投入与产出效率的相互关系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从社会整体财富情况来看,与财产的所有相比较,更为重要的是资金的使用状况,使它流向使用效率高的领域才是最重要的。本案中债务的清偿分为两部分:企业资产20万元、债务人个人资产60万元。以个人财产偿付的60万元处于甲、乙处还是A、B处,都处于流转状态,其效用可以近似地认为相同。[7]需要分析的是企业的20万元资产的使用情况。
如前分析,造成资金损失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企业不能继续经营,造成的资金闲置利息损失;二是由于企业未能终止,发生的维持损耗。企业资产的闲置损失至第一次诉讼生效,被执行时止,此后该部分资产20万元即归债权人A和B所有、使用,投入使用后,资产进入流通领域,闲置损失不复存在,因此,无论适用破产程序还是民事诉讼程序,闲置成本只计算一次。但企业的维持成本要到全部诉讼终止时。所以,如果债务人参与的是破产诉讼,那么企业资产的闲置损失与企业维持成本的发生将随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次性终了而同时停止;如果债务人参与的是由不同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第一次诉讼终止时,资产不再有闲置损失,而且仅当全部诉讼终止后,企业的维持成本才告终止,二者是不同步的。当然,也存在各民事诉讼同时终止的可能,但由于其发生的概率过低,只能作为特例对待。
假设适用破产诉讼历时n个月,而每一次民事诉讼的时间是m个月。在A的诉讼终结后,B提起诉讼。资产的月利率(即闲置成本)为r,企业每个月的维持成本为y元。于是,破产诉讼造成的损失额
M1 = 20rn + yn = (20r + y) n
两次诉讼造成的损失额
M2 = 20rm + ym + ym[8]= (20r + 2y) m
当M1 ≤M2时适用破产程序,当M1≥M2时用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