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方式选择的经济分析

  

  三、诉讼方式选择的经济分析


  

  下面举一例进行分析:假设某合伙企业有资产20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甲、乙各享有50%股权;此外,个人资产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该企业有两名债权人A和B,各执40万元债权。根据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原则,对于80万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资产清偿,不足部分,即60万元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各承担30万元。A和B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其一,二人分别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其二,提起破产申请。本案应当选择哪种诉讼方式,能够最为有力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呢? 我们不妨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


  

  在经济学中,资本的保值、增值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资本增值的理论告诉我们:流通中的资金创造价值,即资本流转越快,增值越大。资金的闲置是无价值的,造成资本的浪费;而资金的损耗则是资产的亏蚀。


  

  从整个社会的经济运作来看,资金无论处于哪一个主体的控制之下,只要能够被充分利用,其经济结果是一样的。所以,从纯粹的经济眼光来看,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归属并不重要,而看重的是资金所处的状态。有效的资本运作能够给社会带来福利增长。[6]但资金的闲置与损耗却不可避免地给社会财富带来了损失。


  

  依此观点,财产无论处于债权人处还是债务人处,只要被等效地使用,社会财富的增加是等同的。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当合伙企业所有的资产用以清偿完毕之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否清偿债务,即这些资产由投资人运作还是由债权人使用并无差异。因此,债务是及时清偿、迟延清偿,甚至根本不予清偿,只要资金的使用效率是相同的,那么所创造的价值就完全等同。然而合伙企业的资金使用状态却大不相同:由于合伙企业处于困境,无法挽救、复生,只能通过偿债了结企业生命。也就是说,企业的现有资产无法被正常使用、创造价值,完全处于闲置状态。资金闲置的浪费程度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相关。清偿越早,闲置资产越能够尽早转为债权人所有并加以使用,从而创造价值;清偿越迟,闲置时间越长,利息成本越高,浪费越大。所以,就提起诉讼的情况来说,结案越早、执行越快,越是利于闲置资金的使用。


  

  另一方面,只要企业依然存续,就要发生开支,如房屋租金、机器设备的破损、雇员工资、水电费用等。这部分是纯损耗,其损失程度是由企业的维持时间来决定的。时间越长、开支越大,愈发难以弥补。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认为诉讼程序的选择标准是及时、高效,而破产诉讼在这一目标实现上具有显著特征。依本案例,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所以就其个人而言,及早得到完全偿付,就能够更多享有资金增值的好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