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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冲突与和谐社会(上)

  

  一、民事冲突


  

  何谓民事冲突?形式上,它表现为社会主体间的分歧、争执、抵触,乃至争斗;本质上,它是不同民事主体间为争夺某种权益,而对利益的归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状态,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认识不一,所产生的矛盾。


  

  民事冲突种类繁多,如婚姻家庭冲突、著作权冲突、荣誉权冲突、债权债务冲突、损害赔偿冲突、劳动合同工资冲突、海损事故冲突、货物买卖冲突、房屋租赁冲突、山田水利冲突、森林草原所有权归属冲突等。


  

  (一)民事冲突的根源


  

  民事冲突形成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政治的原因、经济的原因、社会人文的原因,以及社会主体个性差异的原因等。


  

  1.政治的原因。冲突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不同时期、同一时期不同阶段的社会冲突都与统治阶级的统治意愿密切相关。在早期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社会利益矛盾不可调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利益争夺普遍存在,并演化为民事冲突;同时,统治阶级为维持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千方百计地建立和维护利己的统治秩序,从而塑造出一个不平衡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因此,发生于不同阶层社会主体间的民事冲突被归结为个体性行为,并因其与社会主流道德意识不协调,及其与既定社会制度模式和秩序形态的对抗,而被赋予反社会的属性。[1]而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但不能说阶级斗争已经消灭。在国家集中精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深化各个领域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新的社会主体形态和利益阶层也不断地分化、组合。不同社会主体间观念的差异、利益的冲撞、新与旧的矛盾、先进与落后的磨擦、前进与倒退的搏击、改革与守旧的较量普通存在;其间为争夺社会利益而产生的民事冲突亦在所难免。


  

  2.经济的原因。首先人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生存本能赋予人类以吃喝拉撒、衣食住行等自然欲望,满足这些欲望就要获取相应的资源,而资源、尤其是可利用的资源又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最初这种冲突表现为人体力量与速度的竞争。同时,人类又是一种社会的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和演变,自然性的资源争夺逐步进入社会秩序的内部,并演变成社会性的权益争夺,缔造出民事冲突这一范畴。以社会经济所有制形态分析为例,我国社会现阶段存在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济,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经济组织形态并存。各种经济成份相互交织,在市场经济构筑和转轨定型的过程中,在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上,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在中国人与外国人、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之间,对社会权益的争夺不可避免,民事冲突如合同冲突、知识产权冲突等亦必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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