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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冲突与和谐社会(上)

民事冲突与和谐社会(上)


田平安


【摘要】社会冲突的存在状态是社会和谐程度的表征,民事冲突是社会冲突之中的常见形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民事冲突。分析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背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重视民事冲突,采取各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和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使我们的社会化解、控制社会冲突的能力超强,则社会的和谐程度也就越高。
【关键词】民事冲突;社会教化;自行和解;民间调解;行政处理;民事诉讼;仲裁
【全文】
  

  世纪之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这是对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关“社会更加和谐”要求的进一步展开和丰富。胡锦涛同志指出的“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则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初步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的“和谐”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社会制度体系的和谐、社会主体间的和谐及自然与社会的和谐。这既适应了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又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这是一个政治目标,也是一个社会理想。作为“理想”,它区别于圣人孔子所期待的“大同世界”、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柏拉图的“理想国”、欧文的“新和谐公社”,也区别于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因为,它以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背景为基础,承认不同国家、民族、群体、个人在各个领域所存在的差异,而不再奢望人类在这些领域的异乎常理的超越。作为“政治目标”,它又区别于在两种“主义”、两种社会制度殊死对决的时代,由马克思倡导、列宁以暴力革命方式推行的“共产主义”理想。尽管其间保持着特殊的亲密关系,但与“共产主义”相比,“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要低调一些,因而也显的更为实际。毕竟它拥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两种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已经不再绝对对立,彼此都承认对方也力求社会稳定、发展,“和谐”是它们共同的期待,而不再为了证明自己的成功,而武断乃致促成对方的失败。


  

  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形态下维护、促进社会的和谐,必须关注与之密切相关的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冲突。社会冲突的存在状态是社会和谐程度的表征,一个社会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和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控制社会冲突的能力超强,其和谐程度也就越高。社会冲突形态多样,其中“民事冲突”对社会和谐状态的影响最具经常性和普遍性,这也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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