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几类特殊诉讼主体能否作为被告人的法理分析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在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这两个术语常常被不加区别地使用。虽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通常都是由其父母或近亲属担任,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一方面,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不一定是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当然是其法定代理人,但其侨居国外,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由其他近亲属担任。另一方面,法律设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目的不同。法律设定监护人的目的侧重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而设定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则侧重于代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2)项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是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立法中使用“监护人”的概念,目的是解决民事实体责任的承担问题。之所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有着密切联系。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在于他们没有尽到管束被监护人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在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其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呢?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致人损害后,监护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不能将监护人作为被告,民事被告人应是进行了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5]。作者认为,这一观点,与诉讼法理论相冲突,实践中也无法操作,监护人应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理由为:首先,侵权行为人虽然可以成为当然的民事被告人,但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实行罪责自负的原则,而民事责任则可以与侵权行为相分离,使责任承担者扩大到侵权行为人以外的人。其次,责任的实现依赖于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侵权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已部分转移到监护人身上,监护人参与诉讼,其身份实际上已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