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容之主体分析
郑高键
【摘要】囿于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理论基础的认识模糊,理论界仍有一种观点,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置于纠问客体的地位,漠视其主体地位,这一观点必须予以纠正;同时,从依法保护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立法精神讲,对司法实践中几类特殊的诉讼主体也应分情况赋予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原告人;被告人
【全文】
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界定。[1]但理论界仍有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应当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置于纠问客体的地位[2]。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已作了原则性规定,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的一个附带问题依职权处理,不能从诉讼程序上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因此,应当依法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平等的主体地位。同时,抽象的法条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现象的全部,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有些特殊诉讼主体是否具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仅对这几类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地位进行探讨,并认为依立法精神,也应分别情况赋予其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一、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几类特殊诉讼主体能否作为原告人的法理分析
1.财物遭受犯罪行为损害的其他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财物被损害人系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作为被害人提起诉讼并无异议。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其他公民、法人是否也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如被告人在网吧对他人实施抢劫时,破坏了该网吧的设备,该网吧的业主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对被害人范围的理解不同,理论界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作者认为,被害人包括一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只要其所受物质损失是由该犯罪行为造成的,就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限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理论依据是:首先,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目的是对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人给予救济。因此,对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着眼于提起人是否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导致其损失。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其他人,如果不给予诉权救济,而让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违社会正义和司法效率原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国外也有类似的立法依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的人,均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18条规定,任何人认为自己受到某项犯罪的损害,可以提出要求成为民事当事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