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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信托制度比较研究

  

  三、日本《信托法》关于目的信托的具体规范


  

  日本新《信托法》第258条以下设置了“受益人不能确定的信托之特例”。原则上允许受益人不能确定的信托,即“目的信托”。这种信托的设定不是为了特定的受益人,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目的信托的特殊性在于没有受益人,除此之外和受益人存在的信托是一样的。这种不确定受益人的信托可以根据信托契约和遗嘱两种方式设立,不过,不得设立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人的自己信托(第258条第1项),即,不得以信托宣言的方式设定目的信托。而且,对这种已经成立的信托,不允许根据信托的变更变成受益人确定的信托;反过来,也不允许根据信托变更把确定了受益人的信托变更为不确定受益人的信托(同条第2项、3项)。


  

  在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合同设定目的信托的时候,需要“在特定人之间,为向该特定人进行财产的让渡、担保权的设定、其他财产的处分,以及该特定人按照一定目的,为进行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或为实现该目的而缔结必须实施必要行为之契约的方法”。需要规定有关财产管理和处分的目的。因没有受益人,只有目的,所以成为目的信托。其目的只要确定管理信托财产的标准就可以,可以是保管特别目的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对宠物的饲养、坟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奖励为某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均无不可。在契约设定的目的信托中,把通常信托中授予受益人的监督受托人的权利授予给了委托人,以确保信托事务的健全性(同法第260条)。在根据信托契约而设定不确定受益人的信托之中,委托人当然有该法第145条2项各号所规定的(不过,第6号除外)对受托人的监视和监督的功能,另外,受托人负有同条4项所规定的通知、报告等义务。而且,不允许通过信托变更这些委托人的权利和受托人的义务。


  

  关于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目的信托,日本《信托法》首先规定了在根据遗嘱设定不确定受益人的信托的时候,必须指定信托管理人(第258条第4-7项),以确保对受托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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