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全面的量刑证据的内容之后,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检察机关是否全面收集了上述证据?采用什么方式收集的?笔者对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某直辖市分院公诉一处提出量刑建议的10件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检察机关在收集量刑证据上呈现出以下特点:(1)收集方式以案卷笔录为中心。收集的量刑证据完全来源于案卷笔录,缺乏自行调查。(2)收集范围远未达到全面性的标准。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中,法定量刑情节多,酌定量刑情节有限,且量刑建议的理由高度概括。更鲜见关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被害人个人情况的量刑证据。应当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充其量只能满足量刑程序的形式要求,在实现量刑准确科学的实质正义上难以尽如人意。
(二)被害方未能充分参与量刑过程
《意见》第14条第2项明确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当庭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如同检察机关在发表量刑建议要说明理由一样,被害方发表量刑意见也同样要陈述原由,有证据支撑的量刑意见才能纳入法官考量的范围,因此,被害方对量刑证据的掌握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充分保障被害方的量刑知情权,且对与被害方有关的量刑信息缺乏全面关注,从而限制了被害方充分参与量刑过程。
首先,检察机关没有充分保障被害方的量刑知情权。被害方不论是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还是证明自己身心所受到的创伤,都要依托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掌握,犯罪行为对被害方来说是最为主要的量刑信息。但在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又没有亲身经历犯罪过程的情况下,被害方对犯罪行为的掌握就成了一个难点。被害方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阅卷,二是与检察机关承办人进行沟通。在实践中,上述被害方获取量刑信息的途径并不顺畅。自新《律师法》修改以来,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但是对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或多或少忽视了。审查起诉中,以诉讼代理人仅拿到起诉意见书的情况居多,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并没有得到保障。实践证明,由于案件数量的压力,承办人也没有充足的时间与被害方就案情进行详尽的沟通。结果就是,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害方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量刑意见以影响量刑裁判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