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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


【摘要】单纯提出量刑建议并不等同于量刑监督,检察机关需要关注诉讼过程中一切可能影响公正量刑的因素和环节。量刑监督不是审判之上的监督,需要的是检察机关的深度参与。检察机关在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和保障被害方参与量刑过程上负有义务;同时,应当将对法院认定的辩护方量刑证据的真实性和量刑裁判的说理作为量刑监督的重点,只有将二者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的调查能力、加强知情权的建设,才能实现促进量刑公正、约束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目的。
【关键词】量刑监督;量刑证据;被害方参与;量刑说理
【全文】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后,有关量刑建议正当性的分歧已烟消云散,取而代之的是对量刑监督重点的探讨。根据《意见》要求,有四方主体的意见能够影响量刑结论,分别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和法院的量刑裁判。在这“四方诉讼构造”的量刑程序中,不同主体的量刑意见因利益不同显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他们的完整性、真实性共同作用于量刑裁判结论。要使量刑监督充分、有效的发挥,检察机关首先要两眼向内,明确自身所要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要将目光放远,关注诉讼过程中一切可能影响量刑的环节和因素。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和保障被害方参与量刑过程上负有义务,同时,法院认定的辩护方量刑证据的真实性和法院对量刑裁判的说理是量刑监督的重点,只有将二者结合,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调查能力和知情权的建设,量刑监督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一、量刑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证据收集的局限性


  

  《意见》2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有学者归纳,与量刑有关的证据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包括涉及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惯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赃等在内的各种独特事实信息;二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平常表现、前科劣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三是被害人的情况,包括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受害结果、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况及其所表现出的惩罚欲望。[1]值得注意的是,量刑证据的全面性因个案而不同,它并不能因概括化的归纳而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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