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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宽容

面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宽容



——以“法人股个人持有”现象及其诉讼纠纷为分析样本

董淳锷


【摘要】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为“摸着石头过河”、制度探索和法律监督不到位等客观原因,法律规避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关注的是,司法审判当中法官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考虑,并没有一概地对这些行为的方式和目的采取否定评价,而是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有的判决甚至还明确保护当事人通过规避行为所欲谋求的利益。这种司法策略虽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具有客观必然性,合乎中国改革开放的逻辑,但作者仍担忧其可能的社会导向,对如何解决“悖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法律规避;能动司法;经济体制改革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实践中,法律规避是客观现象。尤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为“摸着石头过河”、制度探索和法律监督不到位等原因,这种现象更突出。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由于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虚构合法的行为外观来掩盖实质的不法目的,因此这种行为的方式和目的一般都不能得到法律认可。[1]但近年来不少案例却显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避行为并没有一概给予否定评价,而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对其保持着很大程度的宽容。由此,当事人不仅不需要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从中牟取利益。


  

  这种特殊现象为理论研究提出需要深入探讨的命题。因为它隐约暗示着,在转型期背景下,现实的法律实践与规范的法律逻辑之间可能存在某种“悖论”,而这种“悖论”背后则可能进一步隐藏着某些特殊事实,构成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法律规避行为采取宽容态度的理由。而且,我们也担心这种“悖论”是否会给今后的实践带来错误的示范效果——法律鼓励“欺诈获利”吗?笔者以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遇到的“股权分置改革当中的法人股权属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法律规避现象产生的特殊原因,同时还将考察法院在处理相关诉讼纠纷时所面临的困难以及解决这些困难的方法。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转型期“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路径和实践特点进行研究。


  

  二、法律规避与诉讼纠纷


  

  本文选取的案例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法人股权属纠纷”,这种纠纷由早期的“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引起。所谓“法人股个人持有”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在实行股权分置的背景下,自然人投资者私下挂靠法人单位,并借用法人单位名义购买法人股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从“合谋”到纠纷


  

  “法人股个人持有”现象最早出现在1990年代初期。当时国家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培育证券市场,开始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根据政策,参与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以把拟发行的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其中,法人股的认购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而自然人投资者只能购买个人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权属凭证形式有明确区别,前者是“股权证”,后者是“股票”。[2]此外,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进入股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这就是后来所谓的“股权分置机制”。


  

  然而,改革实施之后,很多法人单位对法人股认购并不踊跃。因为按规定,法人单位认购法人股的资金必须是本单位自有的、可支配的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等其它资金;而且法人股的流通还受到诸多限制,法人单位之间的协议转让也缺乏良好的市场平台。[3]这就意味着法人股在短期内很难实现流通增值。在此情况下,很多法人单位都担心认购法人股会套牢流动资金。但不少市场嗅觉灵敏的自然人却意识到法人股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自愿通过挂靠法人单位的形式购买法人股;此外也有一些法人单位为完成“股改”任务,主动通过内部职工集资并以单位名义认购法人股,[4]由此形成法律规避下的“法人股个人持有”现象。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底(即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中国所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中,“名义上”的法人股(包括实际为自然人投资者持有的那一部分)共有1068.89亿股,约占全部股份的16.64%。[5]仅以广东省为例,在股权分置改革启动的最初两年,广东省证监局辖区内72家需要股改或已经股改的上市公司中,就有29家存在“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占辖区内上市公司的40%;其中,“法人股个人持有”比例较高的有17家,占辖区内上市公司的24%。[6]


  

  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股权分置的弊端开始凸显。因为“股权分置”实际上意味着证券市场对同一种股票存在不同的定价机制,进而导致被限制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与可以自由流通的个人股之间存在很大的价格差异。这种价格“双轨”现象一方面无法激励非流通股股东积极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又不公平地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在2004年开始提出股权分置改革,[7]目标是把此前被限制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分批纳入二级市场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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