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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

  

  3,司法机关应在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中发挥突破性作用。


  

  在立法不明、商号登记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对于解决此类冲突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的司法解释中也就此类冲突的解决作有一些规定。[32]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把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作进一步的整理和总结,以供今后裁判的参考,对于其中较为成熟的做法也可提供立法机关考虑采用。关于司法机关对此类冲突案件的处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的法律依据。在这方面有两种途径:一是商标法52条第(5)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1条。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该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未包括此种情形,故法院可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固然为法官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处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纠纷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这只能是权宜之计,且有“向一般规则逃避”之嫌,不应成为处理大量出现的此类案件的常态。因此,还是需要由相关立法部门制定可以具体操作的法律规则。


  

  (2)法院在处理这类冲突纠纷时也应依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使用方式除外等原则,查明事实,作出处理。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仍可指导法院的判决,例如在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系以恶意行为而故意引致冲突的,即可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判决。


  

  (3)法院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判决,特别是法院能否直接判令变更有关商号。这个问题有待立法解决,但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说全无法律依据。既然商号也是民事权利的对象,那么,法院迳行就民事权利作出裁判,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商号,并无越权。因此,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法院判决方式2应当是可选方案。至于方式3能否采用,我们认为,如果按照前述思路,改变行政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上的做法,即由核准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则法院完全可以采用方式3,直接要求当事人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登记机关,仅需按法院之裁决执行即可。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自动加以变更的,可以经由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的问题由民事诉讼法解决。


  

  五、结语


  

  我们的调查和研究表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尤其突出的是,一些经营者以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而从事同业竞争。这类行为,不仅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与相关公众的利益。同时,如果法律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冲突,对不法竞争者予以相应制裁,那么,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将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形成示范效应,产生资源配置上的错误信号,并贬抑社会信用机制,最终的结果是使社会整体受到损害。


  

  我们认为,针对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与实践,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形成体系化;工商行政部门应将企业名称登记权限上收至省级工商局,并改为备案登记制,改进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相应的商标与商号数据库,实现数据库的联网检索;法院在审理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的纠纷案件中,可依据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根据个案具体事实,作出相应裁判,认定构成侵权的,可判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甚或责令当事人变更企业名称中的商号。


  

  我们也注意到,有关商标与商号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在当前大量出现,与我国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有相当关系,因此,社会结构的调整耦合,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意识方面的进步也有助于减少这种冲突。但是,历经SARS病在国内由严重流行到有效遏制的过程,我们更加认识到,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尤其是那种如同瘟疫般蔓延的“傍名牌”现象,应该引起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高度注意。在当前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尽早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正其时也。否则积重难返,将引发更大的社会成本。疾病与人类相伴相生,并不令人过于恐慌,但是一场SARS病的流行却几乎引发社会危机。同样,冲突与纠纷是社会本身就存在的现象,但当某种冲突现象象瘟疫一样蔓延开来的时候,它对社会有机体的损害就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了!


  

  ——题记


  

  一、前言:一个不容回避和拖延的问题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而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1]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本文所指的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指在我国由于制度上的原因,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都处于合法状态,而实际上造成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在我国,此类冲突是随着社会结构变迁,尤其是经济改革与发展而出现的。从法院审理或工商机关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来看,如果说它们在十几年前还只是星星点点,那么当前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了,并呈骤增之势。可以预想,如果此类纠纷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与有效控制,不仅直接损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将会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仿效者,引发更多的纠纷,破坏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从而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也不利于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加融入全球化的开放大业。


  

  本文所提出的权利冲突问题,并不是一种理论抽象,而是现实中的迫切状况,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本文旨在对此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主要考虑:这类案件的出现及其数量呈不断上升之势的原因何在?其后果怎样?法院或工商机关应当如何作出应对?其法律依据为何?是否存在更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此类冲突?这些既是当前摆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面前的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学界应予着力探讨的重大课题。


  

  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依次将阐述:(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现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其中包括典型个案、访谈内容以及相关数据,涉及这种现象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和法律上可能产生的问题等。(二)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深度分析。包括从理论层面解释其原因,剖析其后果。(三)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包括从立法、行政与司法等多角度提出一些制度性对策。


  

  二、现状: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律制度的自相矛盾、


  

  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两难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受理的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顺义县致和腐乳厂商标侵权一案,是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较早的司法实践。本课题组的法官成员在当时就认识到解决此类冲突存在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题。[2]此案也使得法院与知识产权学界的相关研究者意识到,有必要认真对待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课题组在启动本项目后,除了结合课题组成员本身的审判与教学研究活动,还通过实际走访工商行政部门、外地法院以及相关企业,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收集了大量的案例与数据材料。我们注意到,这类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已较十几年前有成倍增长,而且在行为方式上不断翻新,当事人在有些案件中的手法甚至令人称奇。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尽管工商部门与法院在相当程度上已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处理,但是仍然面临诸多疑难之处,有待论证解决。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现象的最新表征


  

  1、“傍名牌”成为流行语


  

  我们撷取只是其中几个典型案件,以供进一步分析的样本,但实际数量却远多于此。其他案件还有:上海的“小绍兴”、“吴良材”、浙江的“杉杉”、“雅戈尔”、“苏泊尔”、广东的“李锦记”、“日丰”、北京的“蜜雪儿”、“中信”、四川的“全兴”、湖北的“立邦”……。而在新闻报道与评论中,“傍名牌”正在成为一个流行语,其中的一个新现象就是通过到境内外注册企业名称而后在境内仿冒他人的商标。[3]


  

  【案例1】 “松本”商标与遍地开花的松本公司


  

  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顺德松本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时就依法注册了“松本”商标,同时,“松本”也是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发展至今,该公司现已成为拥有固定资产2亿多元,员工1600人的大型私营企业,而且,由于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排名第一、广告宣传费用投入过亿等,“松本”商标已为广大公众知晓,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属广东省著名商标,并已申报驰名商标。但随后在市场上也出现了各种名目的“松本”产品,其中典型的做法是将“松本”用作企业名称字号(见表1)。


  

  资料来源: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77号、第78号、第79号;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将“松本”被侵权案列为2000年反正当竞争案七大案件之一的材料。


  

  【案例2】“松下”vs.“香港松下”; “报喜鸟”vs.“香港报喜鸟”……


  

  2002年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对4起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典型案件进行处理。


  

  1、大陆某商人在香港注册“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公司”,后许可顺德市一企业生产燃气具,并允许使用该企业名称。在产品名称和介绍、经销商标牌上打上“香港松下”字样。


  

  2、某商人在境外注册“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公司”、“香港报喜鸟”、“法国报喜鸟国际集团公司”,而后在境内许可其他企业生产服饰,以前述企业名称进行销售。


  

  3、广东万利达电子公司在变更名称后,将其注册的“万利达”商标转让给广东爱娃公司,爱娃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大字“广东万利达”,下面小字“授权制造商:广东爱娃公司”。“顺德万利达公司”企业名称经顺德市工商局核准使用,但该厂在使用时,隐去“顺德”字样,或名称的其余部分用小字,突出使用“万利达”三字。[4]


  

  4、涉及松本商标的案件同【案例1】。


  

  2、冲突手法屡有创新,且对正当权利人的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新手法之一:通过在境外(主要是香港)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除了前述由国家工商局公布的案例外,还有新华社记者的报道: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以“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奥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奥普浴霸”,其中一家一年的销售额达数千万元;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被宁波一家小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后,真假苏泊尔压力锅争抢市场,2001年上半年真锅的销售量同比下降15%以上;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雅戈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在香港注册“雅戈尔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后者于2000年在广州成立了分公司,生产的成人服装和童装在国内销售。[5]


  

  新手法之二:先在境外以他人商标作为商号注册公司,而后以该公司名义注册引人混淆的商标。据前述新华社记者报道,境内商人胡某一人在香港将“海尔”、“杉杉”、“雅戈尔”等全国驰名商标和“罗蒙”、“苏泊尔”、“樱花”、“爱妻”、“爱仕达”等省级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登记注册。胡某还以这些香港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香苏”、“泊尔港”、“香雅”、“戈尔港”等商标。[6]


  

  新手法之三:交叉冲突,即用你的商标当作商号进行登记,再用你的商号当作商标进行注册。上海发生的这起案件(【案例3】),足堪与“上海自来水来自海上”那句正着读反着读都一样的反正话相比。


  

  【案例3】上海“惠工”的“海菱”牌vs.上海“海菱”的“惠工”牌


  

  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成立于1992年,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该厂的“海菱”商标于1997年申请,1998年获得注册,2002年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从2000年5月起,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云南、重庆等地出现了一种“惠工”牌工业缝纫机,该缝纫机外包装及宣传资料上印着“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产品的宣传资料内容(版面设计、颜色、中英文字内容、图标、技术参数表)及说明书也与惠工三厂几乎一致,而其价格则比惠工三厂低廉。经过调查发现,以经营工业用缝纫设备为主的浙江省东阳市华联衣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凌木,1994年就与惠工三厂有业务往来,有发票证实,曾向惠工三厂购买过缝纫机10台。1998年,华联衣车公司申请“惠工”商标,1999年12月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缝纫机、烫衣机、工业缝纫机……”。2000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木在上海闸北区注册成立了“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7]


  

  (二)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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