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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下)

  

  此外,随着法律秩序的确立,越来越多的纠纷还可以通过审判外的途径得以解决,社会也会更加借重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就纠纷的解决而言,社会上无时不生、无处不在的纠纷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通过“诉讼”这一高成本的救济渠道解决。从国外来看,法院外的各种形形色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时代潮流,他们不仅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已经或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我国拥有悠久的以调解制度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实践传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原有的各类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混乱和困惑。如何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对其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但是,在现阶段,法律秩序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建立现代司法裁判制度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法院和诉讼的纠纷解决程序拥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既判力,对于处理典型的利益纠纷、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具有重要的示范和规则确认作用。所以,在一段时期内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较多是正常的。然而,一旦法律秩序已经确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为社会主体所了解熟知,社会主体就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选择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案。[30]


【作者简介】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评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304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评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0页。
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郭国松:《法治的梦想有多远》,载《南方周末》:2oo4年5月13日。
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4月出版,第305-306页。
上述问题不仅在影响着我国法治的进程,同时,产品质量不断出现的问题也在影响着我国产品的声誉和经济的发展。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近年来,国外对中国食品安全的担心已经在不断地上升,并开始影响到中国在海外已经占领的市场。这种局面如果继续下去,将会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O00年6月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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