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健全小额诉讼制度可能引发讼源的思考
对于以上所强调的保护小权利的论旨,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小权利的司法救济比较容易之后。
会不会过分增加法院的负担,或者引发多余的讼源?对此,台湾邱联恭教授认为,从长远来看,应该积极肯定健全小额诉讼制度来有效救济小权利,对于巩固法治的根基,是必要而有益的,因为小权利实占民众日常生活内容的绝大部分,保护小权利最有助于博得人民对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认同,而促使人民培育健全的法意识、法观念,养成守法的习惯,其后,不必要的纷争自会减少。纵然发生了纷争,在一个有健全的法意识的民主法治社会里,权利还是要保护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其应受尊重的人的尊严与价值。由此看来,小额诉讼制度正是为了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不能单以诉源会不会增加来衡量其制度功能;更何况法院是为人民而存在,等人民都习惯于过法治生活以后,案源及法院的负担将会维持在一个固定的水平上,此方为真正的全面性减轻法院的负担,为了建设一个能尊重人的尊严的现代国家,十年、二十年算是短期间,值得尝试投资创设此制。[28]就我国大陆情况来看,健全有效救济小权利的司法制度显得更为必要。众所周知,法律信仰在法治社会形成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恰恰缺乏法律信仰方面的传统。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提高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近年来,党的政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均围绕这些问题作出了许多规定,新闻媒体也加大了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影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__实现的问题还很多。特别是许多小权利得不到救济所导致的权利人忍气吞声,侵权者更加猖獗的现状,以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又在严重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信心。[29]那么,怎样才能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信仰?使中国走向法治之路呢?应当说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比如说解决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问题,加强行政监管、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等,但保护小权利无疑是树立法律信仰一个重要的方面。毋庸讳言,小权利的司法救济比较容易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将会导致法院案件数量较大幅度的上升,增加法院投入。但其后,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不必要的纷争又会减少。法院的案件数量也会保持在一个正常的水平上。因为,权利的实现不只是权利者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满足。而且还有更深刻的含义。权利实现的结果,一方面给予了加害者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可阻止将来再出现同样的违法行为。从而起到与被害者获得满足同等重要的社会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民事审判和执行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而且对将来潜在性权利侵害的发生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应当说,为使中国早日步入法治社会,这样的投入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同时,建立一个独立、健全、在纠纷解决中拥有最高权威和能力的司法审判机关既是法治社会的一个象征,又是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