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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下)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下)


章武生


【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接近司法;法治社会
【全文】
  

  三、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


  

  美国著名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1]我国学者谢晖也认为:“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必由之路”。[22]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法律信仰对于解说法治和中国实现法治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但中国实行法治的根本问题恰恰就在于缺乏法律信仰。怎样才能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信仰?许多学者认为法律信仰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取向和对法律的态度,是很难通过普法让人们掌握法律知识来塑造的,它更多的是通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体验而获得的。[23]伯尔曼说:“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24]蔡定剑先生亦指出,我们的司法制度不能改成少数有钱人才能打得起官司的制度,也不能改成民众见了头痛,纷纷加以规避的制度。笔者认为,欲使所有人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们的简易程序制度。


  

  (一)减少人们走向纷争解决机构特别是司法机构的困难或障碍。现代司法裁判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正如杰诺维兹教授指出,“如果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钱,利用这种制度,那么即使用公式精心保障的司法制度也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可言。”[25]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指出:考察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不仅要看法律在本本上规定了哪些东西,作出了哪些承诺,最关键的是要看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最好指标就是公民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在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否获得救济。[26]因此,为了使人们能够接近纷争解决机构,国家有义务不断完善这些机构,特别是主要针对普通人以及经济上比较困难的人的简易、小额诉讼制度,使所有人,不论地位高低,不论贫富,均有平等接近、使用纷争解决机构的机会。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受到侵害而有意请求救济的人,因其欠缺法律知识,或程序上花费过大,以致于不得不放弃主张权利的情形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情况下,此类情况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一方面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健全法律援助及法律咨询等制度——比如安排专人负责对如何利用该程序进行咨询,事先准备并印制好指导适用该程序的通俗易懂的小册子供来访者自由取阅,设置按键式录音电话自动回答有关问询的服务,在法院放映指导诉讼的录像片等等。另一方面则要设立足以保护简易、小额事件权利人的纷争处理制度,降低诉讼成本。如制定一个合理的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增设假日和晚间法庭,为工作忙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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