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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上)

  

  200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一次国际研讨会上,德国汉斯教授了解到上述中德之间督促程序运作效果的巨大差别后,曾提出中国人是否更聪明,或者说是更狡猾的疑问。难道真是中国人更聪明,可以千方百计的逃脱法律义务,而德国人非常老实地对待支付命令、履行法律义务?结论当然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两国督促程序的立法规定大体相同而在适用效果上又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差呢?除法律文化方面的原因外,对民事违法行为制裁力度的差别可以说是最主要的原因。德国当事人在接到支付令后大都马上履行债务,因为他们知道,假如他们不履行法律义务,随便找一个借口,使支付令失效,那么通过审判程序,他们将遭到更惨重的失败,付出更大的代价。我国债务人之所以敢于“顽抗到底”,也是他们权衡利弊后所做出的“最佳选择”。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整体上是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所谓债务人昂首阔步,债权人点头哈腰和小品中反映的黄世仁和杨白劳关系的错位,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


  

  上述现状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将会给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灾难性后果。一方面从事不法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会为其不法经营方针和侵权行为高奏凯歌,其他企业和个人也会仿效而加入其中,因为违法行为伴随而来的是经济利益。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同类造假企业在一个村、一个乡,乃至一个利得不到救济,其后果不单是个人的权利遭到践踏,法和审判也会失信于民。


【作者简介】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孙笑侠:《法治国家及其政治构造》,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刘瀚:《我国法治社会形成的主要因素分析》,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OO2年第1期。
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参见公丕祥主编:《法治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o页。
Arthur T.Vanderbilt,The Challenge of Law Reform,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5,P.4-5
Henry J.Abraham:Judicial Proc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
参见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OOO年版,第l8-l9页。
Cairns.H,The Theory of Legal Science,in the American Jurisprudence Reader,Cowan,T.A,P.148.
《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参见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O0年版,第2O一23页。
按照邱联恭先生的解释,小额轻微事件可分为二大类:第一类是轻微事件,乃属案情轻微但其讼争标的未必小金额的事件类型。此种事件系以一般简易事件为主,其特征是特别强烈需求为简速之裁判,其金额虽不一定很小,但其案情往往比较轻微,如仍依通常诉讼程序之法理进行审理,将是相当不经济,特需以简化之程序处理,以迅速实现权利。第二类是小额事件,其诉讼标的之金额特小,但不一定仅限于金钱请求。例如请求交付机车等特定动产情形,亦可能系小额事件。此种事件之权利主张者一般无法支付高金额的律师报酬,亦无法忍受诉讼之拖延而造成劳力、时间、费用之浪费。参见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4月出版,第277—278页。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4月出版,第262-263页。
周折:《但愿维权不再难》,载《中国妇女报》2002年12月1913。
中国这方面的数据笔者还无法得到,这里笔者转引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意大利这方面的一组数据,来说明上述问题。据《密歇根法律评论》第69期一篇文章报道:“在意大利进行的小组研究所提供的信息甚至更令人触目惊心,在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承受的平均负担低至8.4%,对于诉讼标的金额为1,6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这一比例攀升到51%至6o%;在诉讼标的金额少于160美元以下的案件,这一比例则飙升至170%。显而易见,当事人无法承受这种经济负担。这也可以说明在过去的七十年中意大利小额请求诉讼急剧下降之缘由”。转引自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OOO年版,第128页。
小额诉讼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其主要简化的地方是:起诉程序的表格化,调解审判的一体化,调查证据程序的简化或省略,一般不允许上诉,当事人通常不需律师即可操作。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统计数字来看,德国、法国、日本、奥地利四国对支付令的异议率分别为:l1.2%;5%;8.1%;10%。转引自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75—876页。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OO2年9月13日。
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王琳:《赢了官司输了钱:正义的账单》,载《人民网》2003年1月26日。
桑司文:《维权犹如蜀道难》,载《中国消费者报》199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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