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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上)

  

  个案一:贵阳市花溪区的张女士因在泳池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花溪区法院民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过高,裁定被告赔偿1000元。张女士不服,遂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二审审理后以维持原判结案。虽然最终拿回了1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但经过两次诉讼的折腾后,张女士在律师费和诉讼费上累计已花费了3000余元。姑且认为那1000元足以弥补张女士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而诉讼当中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啻于一次新的伤害。侮辱一案中的正义虽然得到了申张,张女士却全然没有胜诉的喜悦。[19]个案二:浙江某市个体户张某向河南某市个体户王某催要拖欠的货款5万元多次无果,遂向河南某市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两审,最后以原告让步7000元,被告支付4.3万元货款调解结案。双方各支付诉讼费一半。为要回这5万元,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2000元,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请客、送礼花费1500元。不包括利息和为索要该货款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原告胜诉后反而损失了17500元,被告败诉后反而少付7000元。被告支付的诉讼费基本上在延期2年付款的利息中得到了补偿。


  

  简易程序的不完善导致了诉讼维权渠道的不畅,而这又反过来增加了非诉讼维权的难度。既然受到法院不利判决制裁的威胁很小,那么侵权当事人就很容易对当事人的维权要求置之不理。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对维权消费者所做的调查表明,获得满意结果的消费者占14.1%;费了很大周折但总算得到解决的消费者占23.O%。未获得积极的处理结果的消费者占54.3%。(其中对方态度很好,但未采取实际补救措施的占21.6%;不仅未得到解决,自己还受气、吃亏的占17.9%;至今还没得到解决的占14.8%)。[20]


  

  (一)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是故意侵权的心态及行为。目前我国各类经营者数量众多,整体素质相对较低,经营素质与法律素质差异较大。一些素质高县迅速蔓延,即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另一方面,权的经营者,他们注重自身形象的塑造,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看重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结合,从而赢得良好的声誉。而相当一部分经营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企业的经营者不学法、不懂法;更有一些经营者,惟利是图,不仅对其产品质量不重视,而且还将对消费者和其员工权益的侵害作为其经营目标或获利方法之一。当权益受侵害者找到他们时,他们找出各种“理由”,百般地推诿、拖延。其深知被侵权者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因为这些小额权益轻易诉诸诉讼,即使有极少数人走向法庭,也还是有许多对付的办法。而与这些不法经营者打交道的主要是低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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