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上)

  

  在司法与法治的关系中,司法公正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8]司法在法治社会中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是否公正。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9]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司法公正与法治的关系表现为:公正的司法要使公民、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途径而获得充分的救济。正是由于司法的充分救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公正得以彰显;同时鼓励人们通过司法途径捍卫权利,使社会的权利观念也能得以加强。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也是对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行为的规制。如果法院不能公正的执法,人们将会因失望而远离法律,使法律的实现仅仅停留在纸面。因为,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向社会成员昭示着一种正义的行为规则,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着一种正确导向作用,例如,应当诚实守信、信守合同,不得欺诈他人,否则要承担责任,等等。社会成员正是从公正的裁判中吸取公正的意识、获得公正的力量,进而对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能够产生重大影响。[10]


  

  司法和司法公正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但是作为民事司法程序重要组成部分的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作用却很少有人注意。那么,为什么要将简易程序单列出来研究其与法治社会形成的关系?简易程序对法治社会的形成有何独特价值呢?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曾有过精辟的论述。邱教授认为:小额、轻微事件的解决之所以成为目前及今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是因为在复杂的现代生活及民主法治社会中,数额不大的纷争和零星权利受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相当频繁;社会上每一个人均为消费者,其在消费过程中都可能因商品的品质或瑕疵之关系发生纷争。此种问题占整个社会纷争问题之绝大部分,因为一个人一辈子很难得有机会打几百万元之官司,但每个人每天都多少有可能遇到自己所买的东西或所交易的事物有无瑕疵之问题。对由此所引发的纠纷倘未能合理解决,想使法治在一个社会中生根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人民难以将诉讼制度、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当成生活之一部分。亦即小额事件如何处理是直接决定人民信赖司法与否之重要关键。如果小额纷争没有处理,人民将会渐渐怀疑连生活上每天很需要的问题都无法解决,如此之司法、诉讼制度或法律又有多大益处?因此,人民基于与其生活有密切关系之认识,亦迫切需要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以便为其处理零星的权利救济问题,此乃牵涉如何防止、避免人民生活与司法制度发生疏离现象之大课题。于此问题认知之下,亦如一般所承认,向来我国(指我国台湾地区——作者)简易诉讼制度鲜少被使用,而小额轻微事件。[11]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