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上)
章武生
【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接近司法;法治社会
【全文】
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国家类型;[1]而法治社会则是指以法律为至高权威和市民社会组织的内部规则而建立的并主要以法治来维系的现代社会。法治的源动力来自于社会,市民社会依照规则的自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的更高层次是法治社会。[2]在法治社会的形成中,以贴近市民社会为显明特征的民事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一个国民乐于接受的简易程序制度。而在我国,简易程序对于法治形成的功能却往往被人们忽视。因此,研究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探寻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作用
简易程序是司法程序的一种,要论证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的关系,笔者首先就司法与法治社会形成的关系作些分析。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3]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因为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否真正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取决于司法的权威。
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和实现的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而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4]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5]公民对法律的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的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6]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应当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的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才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