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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两大阀门

  

  公共利益因素方面。在Pip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外国原告,公共利益因素将严重的偏向拒绝诉讼。[26]法院担心如果原告选择的法院将需要适用外国实体法,那么陪审员将会感到困惑,法院也对适用的外国法律缺乏了解。[27]当然,法院也承认如果其他因素表明原告的法院选择是正当的,适用外国法的需要这一单独因素不足以使法院拒绝诉讼。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还比较分析了苏格兰的公共利益和美国的公共利益,发现美国的利益在于阻止本国公司有害的行为,苏格兰的公共利益在于处理具有地方化的争议中的地方利益。这两者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美国法院认为与苏格兰的利益相比较,美国的利益是不重要的,美国的利益要服从苏格兰的利益,所以诉讼必须在苏格兰进行。


  

  总而言之,美国最高法院在坚持了GulfOil案的两步骤分析法的同时,修改或增加了一些新的因素,并建立了一个更加灵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标准。自从Piper一案后,美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就从传统的“滥用程序”标准摆向了“最适当法院”的标准,这为联邦下级法院以及州法院在国际案件中,拒绝由外国原告提起的诉讼创造了条件。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作用


  

  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起着以下作用:第一,消除宽泛的管辖权基础带来的不良后果。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直接反映了一国主权的状况,各国因此都竞相扩大本国的管辖权的基础。在美国,由于其特殊的管辖权制度,普遍存在着宽泛的管辖权的基础。美国在管辖权领域里主要采用有效控制原则,法院可以对在法院地出现的被告行使管辖权,不管被告在该地停留的时间多么短暂,只要其被合法地送达传票。在现代交通特别发达的今天,各国人员之间的流动是非常频繁的,以当事人的出现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具有相当的宽泛性。另外,在美国还存在所谓的长臂管辖权。一方面宽泛的管辖权的基础可以扩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充分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和不便利的情况;对法院来说,可能会产生不便利的情况,导致本国国内诉讼的延迟,法院负担的加重;对有关当事国来说,可能冒犯其主权,影响到国家之间关系的正常发展。而不方便法院原则则能消除这种不良的后果。如果法院发现案件与法院地没有多大联系,且在外国存在审理案件更为适当的法院,法院可以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过分宽泛管辖权的平衡器。


  

  第二,防止挑选法院。挑选法院是原告在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法院进行诉讼的一种行为。学者对挑选法院的态度不一。在实践中,大部分国家还是持反对态度。一般来说,挑选法院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个是法律原因,即各国管辖权规定不同所造成的。在相同的案件中,各国可能规定了一个或数个管辖权的基础,形成了一个案件数个国家都有管辖权的状况,这为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可能性;另一个是经济原因。原告挑选法院的主要目的还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寻求法律制度对其最有利国家的法院诉讼。挑选法院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负担的加重,对被告产生不公平的现象。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起到防止挑选法院的行为。由于在美国诉讼制度具有明显的对原告有利的法律利益,如集团诉讼、视情况而定的费用安排、陪审员制度、高数额的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以及广泛的审前发现程序。这些都吸引了外国原告到美国诉讼的主要原因。再加上美国存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原告可以在美国同时进行国际选购法院和国内选购法院。我们不难想象,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越来越灵活,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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