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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两大阀门

  

  另一家MacDonald公司主要从事出租行业,将飞机用作经营苏格兰与英格兰小岛之间的飞行业务。事故发生后,英国贸易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认为是由于机械故障而引起的事故。但是,经过检查委员会的九天听审,认为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产品(飞机)有缺陷。检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事故的起因可能是飞行员错误的操作所造成的,并有证据显示飞行员将飞机飞到不安全的高度。五名死者的家属已经在苏格兰对AirNavigation公司和MacDonald公司以及飞行员的遗产管理人进行了单独的诉讼。[23]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苏格兰法院是适当的替代法院。在分析是否有适当的替代法院的存在,美国最高法院建立了两个标准。(1)被告必须同意接受替代法院的管辖权;(2)替代法院所提供的救济不是明显的不适当或不满意的。


  

  在本案中,两被告同意接受苏格兰法院的管辖,满足了第一个标准。对于第二个标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仅仅是替代法院的法律对原告不利的变化,不能认为是替代法院所提供的救济是明显的不适当或不满意的,不能阻碍拒绝诉讼。所以在不方便法院分析中,实体法变化的可能性一般不能给予决定性的甚至实质性的权重。[24]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苏格兰法院是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


  

  2.平衡私人利益因素与公共利益因素,倾向于在苏格兰法院审理。在私人利益因素方面,美国最高法院承认虽然关于飞机的设计、生产、飞机的测试以及飞机的螺旋推进器的生产都在美国,但是其他与苏格兰联系的私人利益因素超过这些权重。如所有的真正利益当事人都是苏格兰人,所有的证人都在苏格兰,飞机的维修与保养、驾驶员的培训以及事故的调查都在苏格兰,案件审理的前提要求观看苏格兰的地形和飞机残骸,而且美国的强制程序又不能及于那些重要的证人,被告也不能对苏格兰的第三方被告在美国提起诉讼。


  

  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拒绝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GulfOil案中的私人利益因素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个是对原告法院的选择尊重问题,另一个是被告追诉第三方被告人的能力问题。


  

  对于前一个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本国原告的法院选择给予较多的尊重,外国原告的法院选择获得较少的尊重的假设基础就是,给你一个选择,一个本国原告将会选择他(她)的本地法院进行诉讼,如果一个外国原告在美国提起诉讼,而没有在其本国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院有理由认为对原告来讲是推定为不方便的法院。[25]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基本原则象征着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从防止原告烦扰、压迫被告的“滥用程序”标准,转移到了对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便利的“最适当法院”标准。这一标准的转移,也预示着美国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更大、更加灵活,运用的频率更加频繁。


  

  对于被告追诉第三方被告人的能力问题。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为了促进审判经济,一般都要求将相关联的诉讼合并到一个法院解决。在Piper案中,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将原告在苏格兰对Air Navigation公司和MacDonald公司提起诉讼这一事实因素赋予了较强的权重。该两个被告人是不能在美国法院被诉的,这明显地表明苏格兰是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正如法院指出,如果Piper公司以及Hartzell公司能够证明原告的损失不是由于产品的缺陷引起的,而是由于Air Navigation公司或MacDonald公司的疏忽所造成的,Piper公司和Hartzell公司将避免所有的责任。在本案中,如果案件在美国审理,被告将可能在苏格兰法院对另外两个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担心在美国的诉讼和在苏格兰的诉讼将会导致不一致的判决,并且可能导致加重被告被迫在美国和苏格兰两个法院进行诉讼的负担。所以,由一个审判法院处理所有的诉讼请求是更为方便的,共同诉讼将会阻止矛盾判决的不合理性和避免强加于被告的过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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