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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两大阀门

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两大阀门



——不方便法院原则与禁诉命令

徐伟功


【摘要】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了宽泛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与此同时,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中还设立了两大阀门,即不方便法院原则与禁诉命令,以此来防止与美国没有多大联系的案件进入美国法院,或防止与美国有关的案件流出美国法院。美国宽泛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命令共同构成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铁三角,从而充分保证了美国当事人和美国国家的各种利益。
【关键词】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命令
【全文】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美国法律的主要渊源。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由美国最高法院的若干标志性判例构成,主要有1877年的Pennoyer v. Neff、1945年的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和1980年的World-wide Volkswage Corp. v. Woodson等判例。从这些判例来看,美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定越来越宽泛。宽泛的管辖权一方面能够尽量使美国法院得到其所想要的案件,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其不愿意受理的案件,于是美国法院就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排除与美国没有多大联系的案件。同时,美国法院也可以发布禁诉命令,指示受美国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预期的或未决的外国诉讼。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命令就成为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两大阀门。美国宽泛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命令共同构成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铁三角,从而充分保证了美国当事人和美国国家的各种利益。


  

  一、宽泛的国际民事管辖权


  

  在美国法律中,管辖权总体上可分为三种: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以及诉讼标的管辖权。[1]我们这里所讲的管辖权是指司法管辖权,它主要决定国际民事争议应当在哪一法院进行诉讼。司法管辖权有时也称为“裁判管辖权”,一般可以将之分为对人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及准对物管辖权三类。对人管辖权是指某法院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权限,并且其本身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力。[2]对物管辖权涉及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诉讼请求的审判,虽然基于对物管辖权的判决仅仅涉及该特定财产,但它对于所有人在此财产上的权益均有拘束力。[3]美国法院纯粹行使对物管辖权的案件很少。因为只有在完全不具有对人管辖的情况下,法院才求助于对物管辖权。准对物管辖权大多涉及对特定财产的扣押,以此为中止审理与财产所有人无关的诉讼请求提供保证。[4]


  

  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经过了长期的发展。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77年Pennoyerv.Neff一案中,[5]就确立了行使管辖权的基础———领土原则。在领土原则下,法院可以对以下三种情况行使管辖权:(1)被告的住所或居所在法院地;(2)被告放弃管辖权的抗辩,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3)被告在该法院州出现,并经过传票送达官的合法送达。这三个管辖权的基础是符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即任何美国各州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6]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这一管辖权的基础是相对比较合理的。这一管辖权的基础对被告还是比较有利的,并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对非本州居民行使管辖权。法院仅仅在非本州居民被告出现在法院地并经合法送达,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这一规则也就是美国学者常提到的“过路规则”。另外,普通法也承认对该州内的财产行使对物管辖权。除此之外,法院不能对身在州外或财产在州外的情况行使管辖权,否则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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