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一种交回证券。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受领了票据上所记载的给付金额后,应当将票据交回给票据债务人,这样,才能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消灭,或者由给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债务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否则,如果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已经给付了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而票据债权人仍不交回票据,票据就难免会被债权人恶意利用,且票据一旦落人善意第三人手中,付款人对新的持票人又不能免责,这无疑是加重了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而且,票据作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出示票据。所以,当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票据金额偿还义务而取得持票人的地位后,如果票据债权人不将票据交回,则该票据债务人也将因无法提示证券而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因此,我国《票据法》第55条明确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该条规定当然适用于本票和支票)由此可见,交回票据是受领票据金额的票据债权人的一项义务,而相对于支付了票据金额的票据债务人来说则是一种权利。如果票据债权人违反了该项义务,拒绝交回票据的,即发生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当然,此类案件在实务中是很少发生的。因为,票据作为提示证券,票据债权人要行使票据权利就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只有当持票人出示了票据,票据债务人才能明确票据债权人到底是谁,并向其履行票据债务。而且,当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通常也都会要求票据债权人签收,并收回已为给付的票据。否则,如果票据债权人拒不提示票据的,则票据付款人就可以票据债权人不提示票据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四、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根据法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所享有的要求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返还其占有的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证券权利,它属于一种复合权利。票据权利包含对票据的权利(即对该票据本身的所有权)和票据上的权利(即对票据记载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两方面的权利。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其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如果票据权利人不持有票据,亦即票据权利人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就会使其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受到阻碍,甚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所以,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能够正常地行使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票据权利人以对票据的返还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返还请求权未作明确的规定,而在第12条规定了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实际上就是明确了正当持票人对该脱离占有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也就确定了该正当持票人对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