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海事证据保全中的证据也可能因处于不同的地点,而涉及到多个海事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而海诉法对请求人能否向处于不同地点的证据分别向多个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该允许不同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分别对其辖区内的证据进行保全:第一,分别保全的做法更有利于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保将那些能够真实反映海事请求的证据保全成功;第二,诉前证据保全与诉中证据保全的法院的职能不同。在诉中进行证据保全时,已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负有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当然职责,而进行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却没有上述职能,对并不处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证据进行保全,无疑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并重的诉讼价值取向。
2.申请和担保
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应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内容、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以及申请的理由。
不同的海事请求必然涉及到不同的海事证据,这些海事证据对不同的海事请求所起的证明作用自然是不同的。请求人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所请求保全的证据与其海事请求的联系。否则,受理的法院应驳回该申请。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它的执行会给被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如对船上的航行资料等证据进行复制、拍照、封存等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船舶在一定时间内的滞期;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外方不执行法院下达的诉前证据保全裁定,法院的强制执行势必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视保全内容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8]
3.裁定和复议
海事法院接受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则应当立即执行。
一般来说,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是在紧急情况下提出的。因此,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尽可能快的进行审查,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请求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或者被申请人对准予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应当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探讨与思索:关于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理解与思考
(一)海事证据保全面临的六大难题
第一,担保费用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诉前证据保全的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和方式应当由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根据该证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而预见到的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的担保可以采取保证、抵押等方式。然而,海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加之法律规定的审查时间较短,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保证、抵押却需要较长的时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审查上的便利便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