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评析

  

  其二,从海诉法第67条对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所作规定来看,“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显然,“当事人”与“有关的人”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有关的人”的外延当然要比“当事人”的外延广泛,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其他与海事请求没有利害关系,但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例如目睹某海域甲乙两船发生碰撞过程的丙船有关人员。这样,甲船或乙船当然可以对丙船目睹碰撞发生经过的船员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他们就是此案中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海事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形——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在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取证困难,即海事请求人无法取证或因情况紧急而没能取证。从证据保全的时间来看,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紧急局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主体条件限制,即申请人不具备取得有关海事请求证据的条件。例如有些特殊的单位,如有些外籍船舶依据有关规定拒绝申请人对其进行调查取证,有的部门、机关或个人不配合申请人调查取证,致使申请人无法提取有关的海事请求证据。二是由于情况紧急,请求人不能控制和掌握调查取证的时机而请求诉前证据保全。例如因船舶漏油对海域所造成的污染、船舶碰撞后在船舶上留下的碰撞痕迹、船舶触碰港口设施留下的痕迹、共同海损发生地的海况和天气情况等。如不对这些证据进行及时的保全,则证据将会很快灭失,诉讼时根本无法再取得这些证据。另外,海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具有外国国籍的,纠纷发生后,引起海事请求的船舶或外国当事人必然会离开国内,若不及时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以后很难取得这些证据,即便以后能够取得证据材料,因距离海事请求发生的时间较长,可能已被更改过了,已无法反映海事请求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倘若并非情况紧急,没有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可能,便没有必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要求——形式要件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形式要件是指采取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它主要包括:


  

  1.管辖法院


  

  我们认为应由证据所在地法院作为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其一,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做出的,如不能立即执行,则会丧失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意义,而具有实体纠纷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显然不具备证据所在地法院的便利地位;其二,由于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尚未进入到诉讼程序,也就没有理由必须适用民诉法中的地域管辖规定。因为海事证据保全请求人并不一定会提起诉讼,具有实体管辖权的法院的提前介入,不但会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浪费,还会有与该方当事人共同寻找证据对抗对方当事人之嫌,证据保全就成了证据偷袭,因此完全没有必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