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树立起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在诉讼中,不管是公诉人、被害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也不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普通个人,国有企业法人或者私营企业法人,本地企业法人或者外地企业法人,内资企业法人或者外资企业法人,都是平等主体,都应平等对待。
当前,尤其要解决好“国”字号与“民”字号的同等保护问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10]但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未排斥大力发展国有经济,且体现在司法上不等于在民商事活动中对公有制或国有经济就要特殊保护。相反,它们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当前,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国有经济主体不能获得平等的法律地位及平等的权利保障已成为其发展的严重障碍。只有摒弃传统观念,遵循司法规律,对市场主体施以平等保护,才能为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
邹伟,单位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文全,单位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在我国,司法机关由法院和检察院组成,司法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包括了检察机关所从事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活动,本文的司法仅指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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