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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辨析(上)

  

  二、司法中立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者以超然和无偏袒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有人对司法为什么要中立大惑不解。在我们的传统意识形态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军队、法庭、监狱等都是国家暴力机器。法院毫无疑问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与军队、公安等都被视为专政的工具、打击敌人的“刀把子”。民事、行政等审判也被要求服从于、服务于国家、政府的各种政治、经济活动。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有罪推定观念深入刑事审判法官的思维之中,为了避免“犯罪分子”逃脱惩罚,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公诉人或协助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他们“往往努力地去寻找有罪证据,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常常是只信不疑,对辩方提出的证据是只疑不信,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妄加怀疑,甚至弃之不用,在证据锁链不能形成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宁可信其有(罪),不可信其无(罪),采用疑罪从轻的做法。”[9]在民事经济等审判中,强化服务意识,甚至“挂牌保护”、为当地经济保驾护航等观念和行为普遍被人们所接受。


  

  司法与立法有相同之处,法的制定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司法意味着将法付诸实施,客观上也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但司法不同于立法的地方在于:司法以裁决纠纷为目的,要取得控辩双方的共同信任,使争议双方接受裁判者的裁判,裁判者本人应与纠纷没有利害关系,没有预断和偏见。同时,在司法活动过程中,裁判者必须严守中立,既不偏袒、也不歧视任何一方。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屈从于任何外来的压力而偏向任何一方,甚至与一方联合起来反对另一方,则诉讼的本来含义就不存在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更无从谈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是指司法平等,即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平等和适用法律平等,而不是指立法平等,制定的法律所代表的权利对不同的人或群体来说从来都是无法绝对平等的。


  

  司法中立包括主体的中立即法官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制度中立即法官处于与当事人“等距离”的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司法活动的中立即司法权运作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政府与当事人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中立。


  

  要保证司法中立,首先要实现法官从执行政治意志的工具到公正裁决冲突的中立第三者的角色的转变。特别是对于刑事审判,我们不仅要强调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也要注重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的人权。在今年3月11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次在报告中着重强调5年来人民法院共对不构成犯罪的29521人依法宣告无罪,这无疑体现了司法观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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