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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辨析(上)

现代司法理念辨析(上)


邹伟;陈文全


【关键词】现代司法理念
【全文】
  

  引言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1]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司法的现代化。尽管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仍不尽如人意。


  

  司法改革、司法现代化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难过程,现代化决不仅仅是物质设备的现代化,或者制度规则上的“拿来主义”。“现代化指的是过程而非结果,是观念、制度,而不仅仅是器物”。[2]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是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如果我们不学习先进法律文化,不以现代司法理念武装自己,不能自觉将现代司法理念运用于司法改革中,那么,任何改革举措都将是取形而遗神,难以成功。


  

  那么,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在现代历史条件下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现代司法理念不但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而且也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有人说“现代司法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3]这一点也不夸张。


  

  在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每时每刻都感受到国内与国外、传统与现代司法制度与理念的磨擦与冲突。应该承认,现代意义的司法起源、发展、完善于西方,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符合规律,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中华法系已经沉寂。然而,中国的并不等于都是落后的,传统的也不一定都属于应当抛弃的,国外运行良好的制度在我国可能遭遇“水土不服”。因此,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决不等于对西方的东西照搬照抄。在司法改革中,吸收西方现代法律思想,同时从我国的历史、现实出发,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司法理念至关重要。


  

  一、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我国的独立审判原则


  

  我国1984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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