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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改革的路径选择与思考

  

  需强调的是,执行方法应严格依法进行,树立严格的程序意识。执行中不可忽视的现象是为片面追求实体目标而忽视程序价值,或者保护了主要的实体权利而对其他实体权利不够尊重。程序的作用在于为当事人和执行人员提供了一个执法尺度,减少了主观臆断,藉此可以吸收不满,息讼止争,从而为司法决策者提供外部保护机制。


  

  三、与执行改革相关的问题思考


  

  执行改革是一种系统工程,除了执行体制、机构、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创新外,还涉及现有执行立法的完善、执行观念的矫治与更新等等。


  

  (一)要更新执行理念


  

  1、树立执行的程序正义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道格拉思在论及美国宪法的程序性条款时说到:“…这样做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4]执行的程序应有两个效用,一是“工具价值”,作为保障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二是内在价值,即应当通过给予当事人充分参与的权利而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理性公正的内核。从应然法意义上说,执行程序之价值还在于:其一,作为执行依据的实体性权利的既定效力注定了执行的工具主义色彩,这种工具性的表现,即对实现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程序救济,这种程序因有国家强制力实施,而使执行程序不仅是有序的,更是强制性的,故是一种有力的救济方式。其二,实体性权利的实现与否具有不确定性,被执行人商业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常常是执行不能的根本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程序的内在价值及其对当事人的安抚作用尤为显要。执行程序的价值最大化,即在于程序本身所提供给当事人的对于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程度,以及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该程序模式下最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这种最大化的价值程序应当是确立执行程序正义观的理性标准。这种理性的标准,通过与执行实践的融合,具化为三个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面的含义,首先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程序执行;其次是避免在执行立法的灰色区域任意解释法律,应以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作为法律适用的参照;再次是禁止执行权向审判权擅自扩张。二、参与性原则。旨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均等的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或机会,不仅要在程序上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而且更应给与当事人充分申辩的自由,体现均等参与、完全参与。三、公开性原则。在裁决结果公开的基础上,还应包括执行程序和阶段的公开、执行取证和采证的公开、强制措施的公开、裁决理由的公开。


  

  基于以上要义,正义程序的理性标准和原则对当前执行改革的进一步要求,暨我们亟待树立的理念,那便是:一、坚持执行的合法性,树立严格的程序意识。只有依法定程序执行,才能够充分实现程序的价值,减少主观臆断,达到吸收不满、息讼止争的效果。同时,在执行中应体现立法对程序的效率要求,注重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减少资源浪费。二、明确执行义务范围,即法院对当事人债权只有程序义务,而没有保证义务。“诚实信用、有债必还”,只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一种境界和目标,而现实的交易行为,商业风险、诚信背离、甚至恶意欺诈行为的存在,使某些执行案件债权实现不能或不充分成为一种客观现实,这也是公力救济手段所不能解决的。法院既非债权的保证人,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在执行法律关系中,它只负有程序上的责任。因此,让法院承担债权实现的责任,使法院陷入无谓的实体纠纷中,既不符合公力救济的法旨,也无助于执行的公正与效率。三、法院应在程序范围内用尽救济。剥离债权实现的责任,并不等于无视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济无疑会有助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故应在法律框架下,从公正、人性出发,善待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救助,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执行方法、步骤、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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