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与执行有关的不可忽略的,便是执行收费问题,当前,不少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收取的执行费不理解,认为法院既然判了,就应当执行,尤其是那些交了执行费仍执行不到财产的人,更认为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们当前以标的大小比例来收取执行费用的标准,不尽合理,缺乏科学依据,难以说服当事人。执行收费方法的摸索,不仅涉及个案收费成本的量化问题,还涉及公力救济成本在执行中是否由当事人分担,或者说,如何扣除公力救济成本量的问题,因此,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需要做许多实证调查分析工作。眼前,先采取粗线条的办法,实行预收、实收分列,即在执行申请时按执行标的预收执行费,执结后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收取执行费,退还中间差额,不失为一种选择。
委托执行是近年来出现的执行新方法,顺应了执行改革的需要。它是由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标的在辖区以外,立案法院受理后,为了减少执行成本,便利执行之需要,而交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标的法院予以执行的一项制度和方法。传统的异地执行方法,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执行人员对异地情况不了解,增加了执行难度,因此,为便利执行,近年来,我们提倡以委托执行代替异地执行,这也是执行改革的趋势,符合执行改革的精神。目前,在各级法院都已推行委托执行。然而,委托执行施行以来,收效却不明显,各地执行成效参差不齐。原因在于:一是地方、部门保护仍局部存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根除。二是部分法院在抓自身执行收结案时,无暇顾及其他法院的委托案件,本位思想依然存在,缺乏全局意识和协调意识。三是一些法院在对待委托案件上,存在亲疏观念,对有来往的法院考虑的多一些,执行的力度大一些,反之则将委托案件束之高阁,既不执行,也不答复。四是委托案件制度本身缺乏有效的督导与制约,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难以形成一种有效力的令在必行的约束力。即便一些委托案件执行得较好的法院,亦常常得益于这些法院领导的重视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因此,考虑如何把委托执行落到实处,亦是研究执行方式方法的一种选择。首先,应当切实把党中央关于执行工作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实现四个统一的要求与对执行体制、机构等改革尽快统一起来,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新机制。其次,要建立一项符合委托执行、异地协同要求的执行制度,作为各地法院指导执行工作的硬标准、硬任务,长抓不懈。第三,深入分析委托执行在实践中的利弊,从个案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具体工作中一些不当的方法作适当的调整,平衡各方利益,以形成共识。
体制的创新,将不断带来执行方式方法的变革,在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中,应当重点针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执行方式方法进行研究探索。为提升执行的科技品位,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可尝试网上执行。第一,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执行告知、送达。第二,在可能的条件下,尝试与公安、银行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可有助于对被执行人(尤其是法人)财产状况、信用记录进行追踪调查。不仅能够节约大量调查成本,而且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执行,从而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第三,在法院内建立安全交易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开放。对执行中确认的已不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经济实体,一律登记造册,输入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又如知识产权的执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运用国际规则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将不断加大,有关知识产权的执行除了财产外,还涉及以行为为标的的亦日趋增多,因此,探索有效的符合国际规则的执行方法亦当成为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