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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改革的路径选择与思考

  

  (二)创新执行机构


  

  创新执行机构的要旨在于:一是够克服传统的司法权管理模式对执行工作的长期影响,确立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行政管理模式。二是够提供一个与新的执行机制相适应的、使之充分发挥效能的机制运行载体。三、能够在新型行政权管理模式下,在法院系统内第一次建立一个具有更广泛、更深入、更富有效率的规模化的司法运作体系,即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的体系。按照机构创新的目标要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设立执行局。实现由司法权的管理模式向行政权管理模式的过渡。执行局的设置应充分体现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以及执行本身所具有的行政权吸收司法权的权力运作机制。(2)实行局领导的高配,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工作的自主性和决断力。使执行局较之传统的庭有更自立、更集中、更机动的执行管理权和执行运作权。(3)根据执行机制的运作要求,划分执行机构层级,设立分层机构,明确机构职责与分工,建立运作制度等方法,合理配置管理权和执行权。通过内部机构的调整与设置,激活新的执行运作机制。(4)确立上下执行局间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司法行政化模式的凸现,应当突破传统监督关系的局限性,建立统一领导和管理关系,使执行结构纯粹作为法院一个附属业务部门,以保证执行机构之间跨区域的委托执行、交叉执行等制度。实现传统的各自为政、缺乏联系的点状执行布局向区域性协作、统一调配的网状结构的转变,真正发挥法院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运作效能。(5)将人力资源的管理纳入行政垂直管理模式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级、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法院的同意,上级法院具有调整、调离或者免职的建议权。就是一种科学、大胆的举措。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并逐步过渡到决定权,拓展了管理范围,实现了由管案到管人的转变。


  

  (三)创新执行机制


  

  构建新的执行机制,就是要让执行工作在科学、合理运作秩序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与效率。而传统的执行模式,执行权高度集中,执行员一案到底,滥用执行权、超越执行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举凡各国的宪政历史与经验,表明有限的权力,才是最有效率的权力。因此,只有建立权力制约机制,才能够确保执行的公正与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执行机制改革的实质就是对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即实施控权,以权力来管理和控制权力。这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实现:一是分权制衡,将集中的权力分解成平等层级的数种权力,形成制约;二是建立执行权的权力阶梯,由一种上位的权力管理下位的权力。


  

  1、分解执行权,实现权力的合理制衡。根据执行权的特性,首先,将执行权分解成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突出对实体权利及相关事实的审查。执行实施权是依据生效的文书,着力于采取一切程序性方法迅速、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考虑在执行局之下,对应地设立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分别行使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一庭审查判定争讼的证据与事实,采合议的方式并承担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权,配备执行法官。执二庭负责执行,配备执行员。裁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在这种机构设置下,依法执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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