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尚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鲁民二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为便于表述,如不特别说明,本文所称的执行和解指的是执行名义成立之后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
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参见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章武生、吴泽勇:《论诉讼和解》,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章武生、吴泽勇:《论诉讼和解》,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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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参见谭兵:《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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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86页。
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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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94页。
王利明:《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1日网上文章。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02页。